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探讨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必须厘清环境刑事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在伦理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的界限。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是违反环境从业人员行为规则且情节严重的犯罪。有效维护环境行政秩序和周全保护环境是惩治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的现实根据。我国刑法应通过行政相对人谎报行为的犯罪化,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的犯罪化以及环境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发放自然资源开采、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罪的设立,对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之犯罪进行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