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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地)、县财政局、物价局、文化局: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遵照省政府豫政[1993]第1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3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决定自1994年元月1日起,对我省营业性娱乐、文艺演出活动,征收“文化专用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