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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共体竞争法的产生,在欧盟的范围内实际上存在着两套竞争法律体系,即欧共体竞争法和各成员国的竞争法。现实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法律体系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由此会产生到底依据哪一个法律来作出判断的问题。本文拟从对二者的适用范围、平行管辖的对比,并通过“Walt Wilhelm V.Bundeskartellamt”案分析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性,希望能对我国的竞争法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