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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自治,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特色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变通要求,能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少数民族公民发展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变通需求的基本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立法自治权的两大载体,必须把握好自治与变通的边界。实践中立法自治权的运行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从主体、内容、程序等多维角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