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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中央、苏联部长会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1986年9月17日《关于完善国民经济生产部门职工工资组织、实行新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的决议》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到1990年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末,用四年时间完成对工业、建筑业、农业、运输和邮电部门的联合公司、企业和单位全体职工工资制度的全面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