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审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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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中的要素按照性质可分为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要素由条款和信息构成。条款一般可分为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这3种条款可以通过不同的助动词来表述和加以区分。标准中不同类型的要素所包含的内容及条款类型见表1。各类条款使用的助动词及其等效表述见表2。
  一、要求型条款表述所使用的助动词
  要求型条款是表达如果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准则,并且不准许存在偏差的条款。要求型条款的表述使用助动词“应”或“不应”来表示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要求。例如:
  ——“每个表均应有表号”,表示标准中的所有表都要有编号,如果标准中存在未编号的表,则可判定该标准不符合GB/T 1.1—2009;
  ——“部分不应再分成分部分”,这也是一个要求,表示如果标准中的某个部分又进一步分成了分部分,则可判定该标准不符合GB/T 1.1—2009。
  二、推荐型条款表述所使用的助动词
  推荐型条款是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推荐型条款使用助动词“宜”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一种或某个过程中首选的操作。推荐型条款使用“不宜”来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例如:
  ——“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表示在自动生成和人工排列之间,推荐自动生成的方式,但同时并不排除人工排列索引的方式;
  ——“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5°”,表示不赞成倾斜角度大于15°,但也不禁止大于15°这个可能性。
  三、陈述型条款表述所使用的助动词
  陈述型条款是表达信息的条款。
  (1)表达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时使用助动词“可”或“不必”,例如:
  ——“图的脚注可包含要求”,表示标准中图的脚注是允许有要求条款的;
  ——“不必每项标准都含有标记体系”,表示标准中允许不含有标记体系。
  (2)陈述由材料的、生理的或某种原因导致的能力或可能性时使用助动词“能”“不能”“可能”或“不可能”,例如:
  ——“在倾斜角度大于15°时,机车能自动滑行”,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机车所具有的能力;
  ——“在倾斜角度小于15°时,机车不能自动滑行” 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机车不具有的能力;
  ——“在倾斜角度大于15°时,机车可能自动滑行”,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机车所具有的可能性;
  ——“在倾斜角度小于15°时,机车不可能自动滑行”,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机车不具有的可能性。
  四、助动词的等效表述形式及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1. 助动词的等效表述形式
  助动词的等效表述形式见表2。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措辞的原因不能使用表2中第一栏的助动词表述形式时,才可使用第二栏给出的等效表述形式。例如,用于表述规范性内容的条款所处的语言环境及上、下文的衔接决定了无法使用第一栏的助动词时,才可使用它们的等效表述形式。
  2. 助动词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前面介绍了不同类型条款相对应的助动词及其等效表述的使用方法和区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助动词和它们的等效表述均不可在不同类型的条款间互相替换,也不可以使用表2中没有的词语代替相应的助动词。以下列举几种实际工作中发现的较多助动词使用错误的示例。
  (1)使用“必须”代替助动词“应”。
  首先要明确的是,“必须”并不是可以用在推荐性标准中的助动词,所以在推荐性标准中使用“必须”代替“应”是错误的。使用“必须”提出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强调法定责任。而推荐性标准是“声明符合制”并不是“强迫要求制”,所以对于推荐性标准来说,只有在标准使用者声明符合标准后,此标准才能对其产生“应”怎样,“不应”怎样的约束作用。
  (2)使用“不可”或“不允许”代替“不应”。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见标准起草者使用“不可”或“不允许”代替助动词“不应”,这也是典型的助动词使用错误。因为“可”和“允许”都是陈述型条款中用来表达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时使用的助动词,因此表示要求型条款的助动词“不应”的等效表述中并未列入“不可”和“不允许”。所以,标准中不应出现“不可”或“不允许”,以免混淆要求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
  五、标准中助动词的使用
  1. 特定要素中的助动词
  (1)前言
  前言是资料性概述要素中的一项,其内容完全为资料性内容,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所以前言中不应出现 “应”“不应”“宜”和“不宜”这4个助动词及其它们的等效表述。
  (2)引言、范围、术语和定义
  引言属于资料性概述要素,范围属于规范性一般要素,术语和定义则属于规范性技术要素。这3个要素虽属于不同性质的要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这3个要素中均不应包含要求,所以在助动词的使用上,这3个要素均不应使用“应”和“不应”及其它们的等效表述。
  (3)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属于资料性补充要素,该要素不应包含要求。但资料性附录本身的内容中可包含可选要求。例如,一个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一种可选的试验方法,则此试验方法中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所以资料性附录中也可使用助动词“应”和“不应”及其它们的等效表述。注意,资料性附录在条文中提及时应使用“参见”或“参照”的措辞方式以明确该附录的资料性性质。同时,在目次中和附录编号下方均应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资料性附录”。
  (4)要求
  要求要素中应至少包含要求型条款,因此应包含助动词“应”“不应”或它们的等效表述。若此要素中不含要求型条款对应的助动词或其等效表述形式,则无法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这样会造成标准表述含义不清,影响标准的实施效果。
  2. 要素的特定内容中的助动词
  条文中的注、脚注、图注、表注以及标准中的示例等都是资料性内容,所以,其中不应有要求型条款,故不应使用助动词“应”“不应”及其等效表述。标准中的示例存在特殊情况,即示例本身的内容就包含要求型条款,或者就是给出与要求型条款有关的示例时,可使用相应的要求型条款的助动词。注意,图和表中的段及脚注均可包含要求,所以可使用要求型条款对应的助动词。
  六、国际标准条款中助动词的翻译(英文)
  在采用或参考国际标准时,对助动词的准确翻译是理解国际标准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助动词对应不同性质的条款,而不同性质的条款中内容的约束力不同,因此准确地翻译国际标准中的助动词对整个标准的理解与实施至关重要。表3列出了国际标准条款中助动词及其等效表述对应的国家标准中的翻译。
  参考文献
  白殿一,逄征虎,刘慎斋,等.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白殿一. 标准编写知识问答[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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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0000.10—2016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0部分:国家标准的英文译本翻译通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GB/T 20000.11—2016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1部分:国家标准的英文譯本通用表述[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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