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野下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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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新的趋势。社会服务机构即是一类典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易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看似简单的称谓变化背后实则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立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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