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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识不要说、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严格说、缓和说,反映了诈骗罪的扩张趋势,即他人对财物的不知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诈骗的内容。处分行为必要说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论根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规范构造。既然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进行的分类,对于罪名的认定就理应从规范层面出发以行为人的手段为中心。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独立的成立要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因受骗陷入了认识错误,并有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危险时,行为人就应当构成诈骗罪,而不应当对"诈骗"的范围作过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