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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宜峰在《人大研究》2009年第5期载文《析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及完善》,监督法第一次对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权作出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一、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关于定位设计,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力;质询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