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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决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以公益救济为目的的新型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有着较大区别,将公益诉讼并入现行诉讼体系,必将面临目的选择上的困境。不同的目的选择表征着与公益诉讼间不同的契合性,我国当前的诉讼体系在目的选择上与公益诉讼间存有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基于体系的一致与和谐,重新审视和选择我国诉讼体系的目的,是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