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译名与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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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与CFR、CIF这两个术语一样。《2000通则》中CPT这一贸易术语的A6款(指费用划分)较之《1990通则》的A6款有两点改动:一是将《1990通则》中“……由定期班轮可能收取的装卸费用”改为“……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二是在《2000通则》中增加了“……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的内容。这两点改动意味着扩大卖方支付费用的范围。
  8)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与上述的CFR、CIF和CPT术语一样。《2000通则》中CIP术语的A6款(指费用划分)较之《1990通则》的A6款有两点改动:一是取消了《1990通则》中的“……由定期班轮可能收取的装卸费用”,而在《2000通则》中改为“……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二是在《2000通则》中增加了“……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的内容。这两点改动意味着扩大卖方支付费用的范围。
  此外,《2000通则》中CIP这一贸易术语的A10款(其它义务)中增加了“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的内容。这是《1990通则》中CIP的A10款中所没有的。所谓“额外投保”是指买方要求在最低险别之外增加某种或某几种其他险别,或者是在加成率上有更高的要求。卖方遇上这种情况必须及时与买方进行联系,提供对方所需的信息,以防发生错保、漏保等事故。根据《2000通则》中的这一规定,如发生上述事故,卖方则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9)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如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值得注意的是,《1990通则》中DAF术语的A4款规定:卖方在边境上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但对卖方是否负责卸货未加明确。而在《2000通则》中DAF术语的A4款则规定:卖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这意味着卖方不负担卸货费用与风险。此外《2000通则》中DAF的定义中还明确指出:如当事方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费用和风险,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这一点应引起外销人员的重视,对外签约千万不能疏忽。
  另外,按DAF贸易术语条件,根据《2000通则》的A6款规定卖方不负担卸货费。这与《1990通则》中DAF的A6款之规定正好相反。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11)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12)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按DDU成交,《1990通则》的定义和A4均未明确卖方是否负担卸货,只是说: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而《2000通则》无论在DDU的定义中,还是在DDU的A4款中均规定:卖方在指定目的地 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相应地,《2000通则》中DDU这一术语中的A6款规定卖方不负担卸货费。这与《1990通则》中DDU的A6款之规定正好相反。
  13)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相比较而言,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在DDP术语条件下,《1990通则》对卖方是否负责卸货未加明确,只是规定卖方将货物交付在进口国指定地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而《2000通则》则规定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可见按DDP成交卖方不承担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和风险。
  
  3 贸易术语在货物价格中的表达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
  例如:1)Our rice is FOB Dalian RMB 3900/TON,(我们的大米是大连离岸价3900元每吨)此处的大连为装运港。
  2) Please quote us your lowest price CIF Liver—p001,(请向我方报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利物浦最低价)此处的利物浦为目的港。
  3)It is uS$4000 per ton FOB(Airport)Xia—men,(运、保费付至厦门空港每公吨4000美元)此处的厦门为厦门空港。
  
  三《2000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另外,《2000通则》还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该《通则》还明确指出,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比如在合同中写明“按《2000通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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