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任何企业单凭自身的力量都难以获得持续的成功。要赢得竞争并长期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必须和上下游企业展开紧密协作并实现互利共赢,进而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发展为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已有的研究中,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手段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然而,质量却被认为是实现国际经济增长或关系企业长期绩效和竞争力最重要的因素。在面临竞争对手质量和价格的双重威胁下,仅凭价格策略已难以获胜。供应链只有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高质量同时价格合适的产品,才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因此,在价格竞争的同时考虑质量竞争是任何一个供应链不可回避的问题。正是基于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和企业经营实践,应用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构建了两条供应链的质量和价格竞争模型,基于供应链成员和供应链系统实现绩效改进的角度,研究质量和价格竞争下链与链的纵向控制结构选择和纵向合同选择策略。主要研究内容包含:质量和价格竞争下的链与链纵向控制结构选择;质量和价格竞争下的纵向联盟与收益分享合同选择;质量和价格竞争下的固定加价合同选择;质量和价格竞争下的三部定价合同选择。一方面,关于质量和价格竞争供应链纵向控制结构选择的研究,首先构建了非对称价格竞争供应链基于需求信息预测的贝叶斯推断模型,再进一步构建了质量和价格双重竞争供应链模型,考察了竞争供应链在单一竞争和双重竞争下纵向结构均衡的差异特征。研究结论表明,在链与链价格竞争环境下,两条链的纵向中心化结构是一种演化均衡,而在质量和价格双重竞争环境下,这一结论不再成立。取而代之的是,质量和价格双重竞争下两条链保持不同的纵向结构或两条链均为分散化结构成为制造商(供应链系统)最终的演化均衡。当价格竞争强度相对较弱,两条链保持不同结构成为最终均衡,单个制造商(单链)实现绩效改进。当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都相对较强,两条链均采取分散化结构成为最终均衡,两个制造商(两条链)均实现绩效改进。另一方面,关于质量和价格竞争供应链纵向合同选择的研究,分析了质量和价格竞争下两条供应链纵向合同选择的博弈均衡特征,考察质量竞争强度和价格竞争强度对质量和价格竞争下链与链纵向合同选择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采用纵向联盟与收益分享、固定加价和三部定价合同均可实现供应链成员和系统绩效的改进。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在质量和价格竞争供应链的收益分享合同选择方面,首先在考虑供应商质量决策的基础上构建了基于零部件-制造质量的供应链双驱动模型,并引入总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合同实现供应链协调。研究表明,中心化结构下供应商出现质量“搭便车”现象,且高质量策略使中心化供应链收益增加,低价策略则导致供应链收益减少;总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合同不仅实现质量双驱动供应链的协调,而且实现制造商和供应商成本与收益关联。然后,在质量和价格双重竞争下引入链与链的纵向联盟与收益分享合同,识别了纵向联盟的形成条件以及收益分享合同选择的均衡特征。研究表明,当质量竞争强度和价格竞争强度的比值大于一个固定值,价格竞争强度和质量边际成本分别处于相应的有效区间,通过设置恰当的收益分享比例,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有动力形成纵向联盟,且制造商和零售商均能实现绩效改进。第二、在质量和价格竞争供应链的固定加价合同选择方面,得出了两条质量和价格竞争链的均衡决策和绩效,识别了固定加价合同选择的博弈均衡特征,考察了质量竞争强度和价格竞争强度对合同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批发价合同或固定加价合同均不改变相关决策与质量竞争强度、价格竞争强度等因素的相关关系。从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度(或供应链系统角度)来看,在质量竞争强度和价格竞争强度的有效区域内,只要保持固定加价比例在相应的适度范围内,则固定加价合同可以实现制造商和零售绩效同时改进(供应链系统绩效改进),否则,固定加价合同反而损害制造商或零售商(供应链系统)的绩效。第三、在质量和价格竞争供应链的三部定价合同选择方面,引入基于固定费用、需求量和质量水平收费的三部定价合同,识别了三部定价合同选择的博弈均衡特征,考察了质量竞争强度和价格竞争强度对合同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三部定价合同不改变相关均衡决策与质量竞争及价格竞争强度的相关关系。若三部定价中的固定费用适中,则制造商和零售商均有动力执行该合同;否则,固定收费过低或过高,三部定价合同要么仅对零售商有利,要么仅对制造商有利。从供应链系统绩效来看,两条竞争链采取不同合同形式是均衡合同策略,当一条供应链采用批发价合同时,另一条竞争链采用三步定价合同总是最优的合同选择策略。供应链成员通过三部定价合同均实现绩效改进时,制造商可能向零售商收取正的固定费用,也可能是实施固定补贴。论文的研究成果对链与链竞争领域的研究进行了完善和发展,也为质量和价格竞争环境下的企业在供应链纵向控制结构选择和纵向合同选择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