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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数字复制件可否转卖实际上也就是当作品载体以数字形式存在时是否可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问题。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两大根基在于作品复制件所有权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法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故当作品载体以数字形式存在时,其是否可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也需从上述两个维度分别予以考察,在明确作品数字复制件可以构成物权客体以及转卖作品数字复制件过程中会过度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得出只有在著作权人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作品的数字复制件才得以自由转卖的结论,同时就如何在该过程中保障著作权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