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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背景下的重大制度创新与突破,但该制度立法供给严重不足。据此,应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及诉讼制度,加强监督,同时通过该制度与环境行政监管、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形成生态损害"赔偿"、"补偿"、"侵权救济"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构建"政府—企业—公民"生态保护互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