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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铁路营运交通事故多发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害,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铁路系统及时采取一系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治理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有的已经超出了企业承受能力范围,有的超出了管理、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特别是存在归责错位、主体混乱和处罚依据模糊等问题,违背了事故防控的内在规律,必须予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