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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对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提高预防的实效性。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点 原因 防范对策
基金项目:该文系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研究”(13ASH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闫芳,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吴震,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周晓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52-03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加,未成年人问题成为社会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转折时期,一方面要求摆脱父母监护形成独立人格,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关的认知和经验,在不良因素的诱发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对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总结未成成人犯罪的特点,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提高预防措施的实效性。
一、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岁- 3岁。 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集中在16岁-18岁,而近年来却集中在13岁-18岁之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人犯罪案件据:2009年14-16岁犯罪人数49人,16岁-18岁犯罪269人;2010年14-16岁犯罪人数12人,16岁-18岁犯罪131人;2011年14-16岁犯罪人数5人,16岁-18岁犯罪81人;2012年14-16岁犯罪人数15人,16歲-18岁犯罪149人。 法院数据显示14-16岁犯罪仅指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施实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8、9岁就开始小偷小摸,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不容忽视。(2)辍学人员比例高。现阶段,我国适龄儿童入学率已大大提高。但是,社会失辍学情况仍然存在,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调查,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有86.87%的人为辍学生,这些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3、无业和无固定居处的人群居多。新疆地区被调查的未成年犯中以无业者、打零工者、学生和工人为主,四类人占有为总数的81.9%。其中“无业、无固定居处”者占34.2%;“打零工”者占15.4%;“学生”占16.1%。
(二)犯罪行为特点
(1)恶性化。上世纪80、90年代,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在一般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类型。现在,故意杀人、绑架案件时有发生,表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残酷性特征。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花季少女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因琐事与合租人发生争执后将合租人杀死并肢解,手段极为残忍。(2)团伙化。有不良倾向和行为的未成年人常会纠集在一起结伙作案,主要原因是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行为意志具有依附性。个人实施犯罪胆怯,多人易形成“作案氛围”,由此形成犯罪集团。2009年—2014年,乌鲁木齐某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7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51件,占案件总数50.84%。(3)突发化。未成年人犯罪, 多数临时起意,事前无预谋,侵害目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未成年人由于年轻, 容易逞强好胜, 吃一点小亏就想伺机报复,常为一个眼神、一句话、一个动做,大动干戈酿成严重的犯罪后果。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都是由于双方擦肩而过时肢体轻微碰撞或四目相对引起不满,导致双方纠集数人聚众斗殴。
(三)犯罪类型特点
(1)侵财类犯罪占主导地位。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型犯罪为36%,而在侵财类犯罪中,又以抢劫和盗窃犯罪最为突出。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目的,多数是为了贪图享乐并伴有寻求刺激的想法,所获财物很快挥霍一空。(2)涉案种类多样化。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杀人等暴力行为时兼有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犯罪。需要关注的是, 未成年人涉及新型犯罪的情况在不断增多,在新疆地区危害国家安全和贩卖毒品类的犯罪尤为引起关注。
(四)犯罪手段特点
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文化和科技的大发展,为未成年人模仿、学习和使用犯罪手段创造了条件,使未成年人在犯罪手段方面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1)成人化。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大多数案件都经过事先预谋,作案前经过充分准备,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安排分工;作案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意识,这些表现形式显现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成人化特点。(2)智能化。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并掌握科技手段,在掌握信息化技能的同时也催生了利用网络、信用卡实施的高智能犯罪。(3)暴力化。暴力电影、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把其中的人物、情节当成自己追求刺激的目标, 并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模仿尝试。一些未成年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在作案时使用残酷的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化特征。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9名被告人抢劫案,犯罪时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不满15周岁,9名被告人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实施7次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 一)社会丑恶现象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不良文化泛滥诱发未成年犯罪
开放的社会中有引领潮流,积极向上的主流元素,但也存在滋生阴暗的丑恶现象。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影响,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英国心理学家认为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危害,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未成年人模范的对象,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未成年人通过一部分影视作品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犯罪的“高手”、专家”。此外,沉溺于网络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新疆地区41.5%未成年犯经常与朋友上网、打游戏。在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被随意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长期痴迷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性犯罪。
(二)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家庭的教育功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职能正常发挥,子女的各种正常需要都能得到基本的满足,社会规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遵循社会的主导方向,其健全的人格也相应容易地形成,从而为走向未来的社会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反之,当家庭教育功能未能正常发挥时, 生活于这样的家庭中的孩子的身心的健康发展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障碍, 其不健全甚至扭曲的人格也因此而形成。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有:(1)父母文化程度低影响孩子的学业状况。文化程度是衡量人口素质的基本指标,以往的研究表明,父母的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对子女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 2010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口文盲率为4.08%。 在新疆地区未成年犯罪人员中, 父母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没有上过学的占被调查者20%,不识字的占24.8%,高出全国人口文盲率18.32个百分点。父母文化程度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41.8%、38.4%。父母的文化程度低对孩子的学业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成年犯中因“学业完成了”离开学校的只占13.2%,其余86.8%的未成年犯均因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其中,33.8%的未成年犯是因为“不想上学”离开学校,16.1%的是因为“被判刑”离开学校,10.3%的是因为“被开除”离开学校。(2)家长教育观念陈旧、教育行为偏颇,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家庭教育失败。一是“溺爱型”教育。这类家庭把孩子捧为家庭的中心,物质上有求必应,行为上百依百顺。在这种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当过分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容易铤而走险, 危害社会。二是“严罚式”教育。严厉的惩罚会损伤孩子的自尊心,而“自尊水平越低,其抑郁、焦虑水平越高,为了缓解焦虑水平,未成年犯往往采取暴力行为或异常行为来加以补偿,以满足心理上的需要”。 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很强,有自己的心理感受,他们渴望理解和尊重。而父母习惯于凌驾孩子之上,对他们的“不理解”、“不关心”和“不让做”,折射出父母对孩子权利和独立人格的漠视,这也是亲子冲突的最主要原因。三是“放任型”教育。这类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把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愿跟父母多说,不愿在家里多待,喜欢到社会上结交朋友,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不法分子的俘虏。无人监督,也给他们创造了更多自我放纵、惹是生非的机会。这些孩子只要受到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引诱或不健康因素的驱使,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比正常家庭的子女要高的多。
(三)学校教育体制的弊病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广受诟病。在片面追求升学率过程中,文化课成绩差的学生往往在老师的批评、漠视以及同学们的歧视下,选择逃学,造成一部分学生辍学流入社会,而这些学生因缺乏劳动技能,无固定收入来源而诱发犯罪。与此同时,由于学校高度重视应试教育,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德育教育,法制教育,这种种因素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四)个人辨别能力差,交友不善,易走上犯罪道路
古语云:交友如染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如则变, 其色亦变,五人则为五色,故染不可不慎也。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 Sutherlabd)也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 未成年人由于生活阅历和知识较少,认知和辨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与朋友交往时容易受影响,在外界诱因的驱使下犯罪。经调查,新疆地区服刑的未成年犯中有违法犯罪记录朋友的占51.1%;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朋友的占48.9%;认为朋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有影响”的受访者占29%,认为“有些影响”的占40.3%。,两项合计比例高达69.3%。
三、未成年人犯罪之防范对策
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侧重点在未成年人本身,希望通过不断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式,生活环境、学习状况使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正常进行,减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社会不利因素对其身心发展的影响。但现实证明,这些预防体系的具体措施缺乏实效性。从未成年犯家庭教育来看,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体系中始终是一块“短板”。未成年犯家庭困难,父母文化程度低、教育方式不当,使家庭教育陷入困境。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家庭自身力量难以改变。而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弊端使这些学生陷入“失范”状态走上犯罪道路,由此提出改革教育模式、提高素质教育的预防对策。这虽然是长久之良策,但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尚不能立即彰显其功能。目前我国教育资源匮乏,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稀缺、学生和家长都希冀搭上好大学这趟班车到达有好工作这个目的地,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谈学生全面发展,有空中楼阁之感。由此可见,从传统的犯罪原因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的社会预防措施具有长远意义,应当贯彻落实,但这只是长效机制,受社会发展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短期内无法应對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因此,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亟需充实完善,提高实效性。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英美两国的情境预防理论,是一种以犯罪行为和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方法,它基于对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分析,试图通过减少来自环境的,有利于犯罪的因素,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情境预防理论将犯罪原因研究的视角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将犯罪预防的重点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转移到犯罪行为的控制,使犯罪预防措施具有了突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并且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预防的成本。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具体的情境引起的。由于未成年人的动机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因此当外界存在适宜的犯罪环境和机遇时,容易促使未成年人產生犯罪动机。犯罪机遇的出现,诱发了他们的犯罪动机,这一过程比较短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缺乏详细、周密的预谋和计划。 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通过对情境的管理和设置,较大限度的增加阻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状况,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因素, 从而有效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较之其他的预防措施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体化和可操作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可采用以下措施:(1)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区域,如学校附近,网吧周围和偏僻巷道增加监控设备并加大安保、巡逻人员的数量及巡视范围。这样提高了犯罪的难度,使犯罪的风险增强,对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转化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作用。(2)对未成年人实行宵禁制度。2009年为降低少年犯罪率,俄罗斯杜马(议会下院)通过一项法律,对少年施行“宵禁”,每天晚10点至次日早6点,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禁止在街道、公园、街心花园和运动场等处游玩,禁止乘坐交通工具,严禁出入商场、酒吧和饭店等场所。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逗留网吧或聚集娱乐场所,往往会滋生犯罪,可以考虑在夜间特定时段和特定地点对未成年人实行“宵禁”,以预防夜不归宿期间引发犯罪。同时,“宵禁”制度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夜间外出期间成为不侵害的目标,从而降低犯罪回报,排除犯罪利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体现“宽中有严”。通过对乌鲁木齐市某基层法院的调研发现,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不止一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占相当比例,这说明未成年犯罪人中多次犯罪的人数较多。未成年人多次违法犯罪的现实危害性在于,前次的违法犯罪后果并没有改造未成年人的思想,其对违法犯罪行为并无悔改之意,而多次违法犯罪的经历却增加了犯罪经验,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大。刑法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殊的刑事责任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宽厚”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不全面,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的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现实案例中,部分未成年犯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大,对其应适用严厉刑事政策,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使宽与严互相渗透补充,体现刑罚的威慑功能,避免宽纵而使未成年犯罪人产生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具体适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类型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幅度上应从严把握,在没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
二是对实施犯罪时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犯,应当适用严厉刑事政策,在具有一个以上的法定从重情节,可以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注释:
王启江,李锡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法律界定与特质.求索.2010.3.
数据及下文案例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研究”(13ASH023)阶段性研究.
李恩慈, 聂其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功能再认识.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3).
关颖,刘春芬. 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社会性发展.心理发展与教育,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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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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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点 原因 防范对策
基金项目:该文系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研究”(13ASH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闫芳,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吴震,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周晓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52-03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加,未成年人问题成为社会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转折时期,一方面要求摆脱父母监护形成独立人格,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关的认知和经验,在不良因素的诱发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对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总结未成成人犯罪的特点,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提高预防措施的实效性。
一、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岁- 3岁。 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集中在16岁-18岁,而近年来却集中在13岁-18岁之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人犯罪案件据:2009年14-16岁犯罪人数49人,16岁-18岁犯罪269人;2010年14-16岁犯罪人数12人,16岁-18岁犯罪131人;2011年14-16岁犯罪人数5人,16岁-18岁犯罪81人;2012年14-16岁犯罪人数15人,16歲-18岁犯罪149人。 法院数据显示14-16岁犯罪仅指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施实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8、9岁就开始小偷小摸,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不容忽视。(2)辍学人员比例高。现阶段,我国适龄儿童入学率已大大提高。但是,社会失辍学情况仍然存在,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调查,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有86.87%的人为辍学生,这些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3、无业和无固定居处的人群居多。新疆地区被调查的未成年犯中以无业者、打零工者、学生和工人为主,四类人占有为总数的81.9%。其中“无业、无固定居处”者占34.2%;“打零工”者占15.4%;“学生”占16.1%。
(二)犯罪行为特点
(1)恶性化。上世纪80、90年代,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在一般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类型。现在,故意杀人、绑架案件时有发生,表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残酷性特征。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花季少女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因琐事与合租人发生争执后将合租人杀死并肢解,手段极为残忍。(2)团伙化。有不良倾向和行为的未成年人常会纠集在一起结伙作案,主要原因是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行为意志具有依附性。个人实施犯罪胆怯,多人易形成“作案氛围”,由此形成犯罪集团。2009年—2014年,乌鲁木齐某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7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51件,占案件总数50.84%。(3)突发化。未成年人犯罪, 多数临时起意,事前无预谋,侵害目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未成年人由于年轻, 容易逞强好胜, 吃一点小亏就想伺机报复,常为一个眼神、一句话、一个动做,大动干戈酿成严重的犯罪后果。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都是由于双方擦肩而过时肢体轻微碰撞或四目相对引起不满,导致双方纠集数人聚众斗殴。
(三)犯罪类型特点
(1)侵财类犯罪占主导地位。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型犯罪为36%,而在侵财类犯罪中,又以抢劫和盗窃犯罪最为突出。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目的,多数是为了贪图享乐并伴有寻求刺激的想法,所获财物很快挥霍一空。(2)涉案种类多样化。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杀人等暴力行为时兼有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犯罪。需要关注的是, 未成年人涉及新型犯罪的情况在不断增多,在新疆地区危害国家安全和贩卖毒品类的犯罪尤为引起关注。
(四)犯罪手段特点
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文化和科技的大发展,为未成年人模仿、学习和使用犯罪手段创造了条件,使未成年人在犯罪手段方面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1)成人化。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大多数案件都经过事先预谋,作案前经过充分准备,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安排分工;作案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意识,这些表现形式显现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成人化特点。(2)智能化。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并掌握科技手段,在掌握信息化技能的同时也催生了利用网络、信用卡实施的高智能犯罪。(3)暴力化。暴力电影、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把其中的人物、情节当成自己追求刺激的目标, 并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模仿尝试。一些未成年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在作案时使用残酷的手段,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化特征。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9名被告人抢劫案,犯罪时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不满15周岁,9名被告人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实施7次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 一)社会丑恶现象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不良文化泛滥诱发未成年犯罪
开放的社会中有引领潮流,积极向上的主流元素,但也存在滋生阴暗的丑恶现象。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影响,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英国心理学家认为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危害,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未成年人模范的对象,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未成年人通过一部分影视作品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犯罪的“高手”、专家”。此外,沉溺于网络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新疆地区41.5%未成年犯经常与朋友上网、打游戏。在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被随意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长期痴迷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性犯罪。
(二)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家庭的教育功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职能正常发挥,子女的各种正常需要都能得到基本的满足,社会规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遵循社会的主导方向,其健全的人格也相应容易地形成,从而为走向未来的社会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反之,当家庭教育功能未能正常发挥时, 生活于这样的家庭中的孩子的身心的健康发展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障碍, 其不健全甚至扭曲的人格也因此而形成。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有:(1)父母文化程度低影响孩子的学业状况。文化程度是衡量人口素质的基本指标,以往的研究表明,父母的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对子女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 2010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口文盲率为4.08%。 在新疆地区未成年犯罪人员中, 父母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没有上过学的占被调查者20%,不识字的占24.8%,高出全国人口文盲率18.32个百分点。父母文化程度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41.8%、38.4%。父母的文化程度低对孩子的学业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成年犯中因“学业完成了”离开学校的只占13.2%,其余86.8%的未成年犯均因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其中,33.8%的未成年犯是因为“不想上学”离开学校,16.1%的是因为“被判刑”离开学校,10.3%的是因为“被开除”离开学校。(2)家长教育观念陈旧、教育行为偏颇,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家庭教育失败。一是“溺爱型”教育。这类家庭把孩子捧为家庭的中心,物质上有求必应,行为上百依百顺。在这种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当过分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容易铤而走险, 危害社会。二是“严罚式”教育。严厉的惩罚会损伤孩子的自尊心,而“自尊水平越低,其抑郁、焦虑水平越高,为了缓解焦虑水平,未成年犯往往采取暴力行为或异常行为来加以补偿,以满足心理上的需要”。 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很强,有自己的心理感受,他们渴望理解和尊重。而父母习惯于凌驾孩子之上,对他们的“不理解”、“不关心”和“不让做”,折射出父母对孩子权利和独立人格的漠视,这也是亲子冲突的最主要原因。三是“放任型”教育。这类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把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愿跟父母多说,不愿在家里多待,喜欢到社会上结交朋友,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不法分子的俘虏。无人监督,也给他们创造了更多自我放纵、惹是生非的机会。这些孩子只要受到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引诱或不健康因素的驱使,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比正常家庭的子女要高的多。
(三)学校教育体制的弊病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广受诟病。在片面追求升学率过程中,文化课成绩差的学生往往在老师的批评、漠视以及同学们的歧视下,选择逃学,造成一部分学生辍学流入社会,而这些学生因缺乏劳动技能,无固定收入来源而诱发犯罪。与此同时,由于学校高度重视应试教育,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德育教育,法制教育,这种种因素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四)个人辨别能力差,交友不善,易走上犯罪道路
古语云:交友如染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如则变, 其色亦变,五人则为五色,故染不可不慎也。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 Sutherlabd)也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 未成年人由于生活阅历和知识较少,认知和辨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与朋友交往时容易受影响,在外界诱因的驱使下犯罪。经调查,新疆地区服刑的未成年犯中有违法犯罪记录朋友的占51.1%;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朋友的占48.9%;认为朋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有影响”的受访者占29%,认为“有些影响”的占40.3%。,两项合计比例高达69.3%。
三、未成年人犯罪之防范对策
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侧重点在未成年人本身,希望通过不断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式,生活环境、学习状况使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正常进行,减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社会不利因素对其身心发展的影响。但现实证明,这些预防体系的具体措施缺乏实效性。从未成年犯家庭教育来看,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体系中始终是一块“短板”。未成年犯家庭困难,父母文化程度低、教育方式不当,使家庭教育陷入困境。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家庭自身力量难以改变。而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弊端使这些学生陷入“失范”状态走上犯罪道路,由此提出改革教育模式、提高素质教育的预防对策。这虽然是长久之良策,但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尚不能立即彰显其功能。目前我国教育资源匮乏,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稀缺、学生和家长都希冀搭上好大学这趟班车到达有好工作这个目的地,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谈学生全面发展,有空中楼阁之感。由此可见,从传统的犯罪原因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的社会预防措施具有长远意义,应当贯彻落实,但这只是长效机制,受社会发展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短期内无法应對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因此,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亟需充实完善,提高实效性。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英美两国的情境预防理论,是一种以犯罪行为和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方法,它基于对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分析,试图通过减少来自环境的,有利于犯罪的因素,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情境预防理论将犯罪原因研究的视角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将犯罪预防的重点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转移到犯罪行为的控制,使犯罪预防措施具有了突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并且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预防的成本。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具体的情境引起的。由于未成年人的动机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因此当外界存在适宜的犯罪环境和机遇时,容易促使未成年人產生犯罪动机。犯罪机遇的出现,诱发了他们的犯罪动机,这一过程比较短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缺乏详细、周密的预谋和计划。 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通过对情境的管理和设置,较大限度的增加阻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状况,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因素, 从而有效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较之其他的预防措施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体化和可操作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可采用以下措施:(1)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区域,如学校附近,网吧周围和偏僻巷道增加监控设备并加大安保、巡逻人员的数量及巡视范围。这样提高了犯罪的难度,使犯罪的风险增强,对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转化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作用。(2)对未成年人实行宵禁制度。2009年为降低少年犯罪率,俄罗斯杜马(议会下院)通过一项法律,对少年施行“宵禁”,每天晚10点至次日早6点,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禁止在街道、公园、街心花园和运动场等处游玩,禁止乘坐交通工具,严禁出入商场、酒吧和饭店等场所。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逗留网吧或聚集娱乐场所,往往会滋生犯罪,可以考虑在夜间特定时段和特定地点对未成年人实行“宵禁”,以预防夜不归宿期间引发犯罪。同时,“宵禁”制度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夜间外出期间成为不侵害的目标,从而降低犯罪回报,排除犯罪利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体现“宽中有严”。通过对乌鲁木齐市某基层法院的调研发现,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不止一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占相当比例,这说明未成年犯罪人中多次犯罪的人数较多。未成年人多次违法犯罪的现实危害性在于,前次的违法犯罪后果并没有改造未成年人的思想,其对违法犯罪行为并无悔改之意,而多次违法犯罪的经历却增加了犯罪经验,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大。刑法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殊的刑事责任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宽厚”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不全面,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的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现实案例中,部分未成年犯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大,对其应适用严厉刑事政策,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使宽与严互相渗透补充,体现刑罚的威慑功能,避免宽纵而使未成年犯罪人产生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具体适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类型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幅度上应从严把握,在没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
二是对实施犯罪时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犯,应当适用严厉刑事政策,在具有一个以上的法定从重情节,可以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注释:
王启江,李锡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法律界定与特质.求索.2010.3.
数据及下文案例来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研究”(13ASH023)阶段性研究.
李恩慈, 聂其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功能再认识.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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