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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挑战,本文旨在分析该项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挑战,进而探讨如何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改变审查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改革 审查逮捕
作者简介:曹桂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挑战。办案人员要改变执法理念、直面挑战、改变审查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逮捕的证明标准统一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确保所办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改变执法理念,树立证据裁判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把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必须围绕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展开。
一是要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审查逮捕,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如何把好第一道关口,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树立证据裁判原则,所办理的每一件案件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在办案中,要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不能轻信口供。要必须提高责任心,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批准逮捕,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 “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意识,摒弃 “以侦查为中心”证据审查模式。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强调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不到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注重对有罪、罪重的证据的审查,较少注意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分析研判,比较重视采信侦查机关的意见,不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方便诉讼”、“构罪即捕”等思想。侦查人员不重视法庭审判,收集的证据没有做到客观、全面或者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的关键证据没有及时收集,致使案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捕、诉、审各个阶段都要将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从立案、侦查开始,就要按照开庭审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避免瑕疵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三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办案人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情況。在办案中,完全依赖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证据材料。审查方式是把证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把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不重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和意见。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为一名审查逮捕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二、直面挑战,把好审查逮捕的第一道关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办案中,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用法定证据说话、证明案件、接受证明规则裁判后果的意识。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更严格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肩负着对侦查进行审查把关,承担着决定对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处置权。
一是改变审查模式、审查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审查逮捕程序中,不仅要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还要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材料。要改变过去审查逮捕工作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模式,避免先入为主,证据审查的片面性和程序性。
二是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审查逮捕的程序转向诉讼化,办案人员要从过去对证据的书面审查角色转向裁判员的角色。在办案中要处于中立者的身份去审查判断证据。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试点的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模式改革,就是为了探索在审查逮捕环节,形成审查逮捕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三角诉讼架构。在侦查机关与辩护权之间形成制衡架构,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在审查逮捕前,要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使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办案中,不能作有罪推定,要站在中立者立场,去审查侦查机关和嫌疑人双方提供的证据。
三是按庭审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审查逮捕是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如何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目前,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质量普遍存在瑕疵,关键证据未收集、固定到位、收集证据程序不规范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审查证据时,就要按照庭审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对于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做出;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标准,做好不捕释法说理工作,并充分利用《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开展跟踪监督落实工作,为公诉、审判顺利进行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积极应对,建立侦捕诉统一的指控犯罪体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要加强同侦查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侦、捕、诉三方统一的指控犯罪体系。 一是建立检、警“联席会议”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和公安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每月定期召开案件通报会,探讨审查逮捕办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捕后撤案、捕后法定不诉的案件共同研究解决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对捕后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案件进行探讨,认真总结在证据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侦查人员及时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及时补强瑕疵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审查逮捕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联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捕监管、不捕直诉机制,不断推进逮捕措施在适用上的规范化。
二是建立捕后追踪机制。对每一起批准逮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收集、掌握案件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情况。充分发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每月底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将继侦、补侦两书落实情况及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及时反馈侦监部门。承办人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一旦出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错捕的,及时撤销原逮捕决定,有效防止捕后法定不诉案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正确取证的作用,为下一步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建立捕、诉联动机制。对批准逮捕的案件,从引导侦查、有效指控犯罪入手,认真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指导侦查,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抄送公诉部门,会同公诉部门共同督促侦查机关捕后继续侦查取证工作。高度重視发挥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公诉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引导侦查取,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建立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重视客观证据审查运用,不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注重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加大证据调查核实力度,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加大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力度。针对在审查逮捕阶段翻供的案件,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入所身体检查情况。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从未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前后矛盾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或作出合理的解释,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中的违法问题。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适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补正瑕疵证据。使批准逮捕的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庭审要求,确保案件经得起庭审和历史的检验。
五是及时研判法院判决、量刑情况。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要确保案件质量就需要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践。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的具体细节因素,了解刑事案件的最终量刑情况等,促使侦查人员、检察官对逮捕条件中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能够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做到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改革 审查逮捕
作者简介:曹桂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挑战。办案人员要改变执法理念、直面挑战、改变审查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逮捕的证明标准统一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确保所办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改变执法理念,树立证据裁判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把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必须围绕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展开。
一是要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审查逮捕,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如何把好第一道关口,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树立证据裁判原则,所办理的每一件案件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在办案中,要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不能轻信口供。要必须提高责任心,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批准逮捕,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 “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意识,摒弃 “以侦查为中心”证据审查模式。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强调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不到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注重对有罪、罪重的证据的审查,较少注意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分析研判,比较重视采信侦查机关的意见,不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方便诉讼”、“构罪即捕”等思想。侦查人员不重视法庭审判,收集的证据没有做到客观、全面或者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的关键证据没有及时收集,致使案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捕、诉、审各个阶段都要将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从立案、侦查开始,就要按照开庭审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避免瑕疵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三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办案人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情況。在办案中,完全依赖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证据材料。审查方式是把证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把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不重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和意见。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为一名审查逮捕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二、直面挑战,把好审查逮捕的第一道关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办案中,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用法定证据说话、证明案件、接受证明规则裁判后果的意识。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更严格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肩负着对侦查进行审查把关,承担着决定对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处置权。
一是改变审查模式、审查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审查逮捕程序中,不仅要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还要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材料。要改变过去审查逮捕工作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模式,避免先入为主,证据审查的片面性和程序性。
二是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审查逮捕的程序转向诉讼化,办案人员要从过去对证据的书面审查角色转向裁判员的角色。在办案中要处于中立者的身份去审查判断证据。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试点的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模式改革,就是为了探索在审查逮捕环节,形成审查逮捕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三角诉讼架构。在侦查机关与辩护权之间形成制衡架构,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在审查逮捕前,要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使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办案中,不能作有罪推定,要站在中立者立场,去审查侦查机关和嫌疑人双方提供的证据。
三是按庭审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审查逮捕是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如何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目前,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质量普遍存在瑕疵,关键证据未收集、固定到位、收集证据程序不规范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审查证据时,就要按照庭审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对于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做出;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标准,做好不捕释法说理工作,并充分利用《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开展跟踪监督落实工作,为公诉、审判顺利进行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积极应对,建立侦捕诉统一的指控犯罪体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要加强同侦查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侦、捕、诉三方统一的指控犯罪体系。 一是建立检、警“联席会议”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和公安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每月定期召开案件通报会,探讨审查逮捕办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捕后撤案、捕后法定不诉的案件共同研究解决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对捕后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案件进行探讨,认真总结在证据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侦查人员及时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及时补强瑕疵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审查逮捕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联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捕监管、不捕直诉机制,不断推进逮捕措施在适用上的规范化。
二是建立捕后追踪机制。对每一起批准逮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收集、掌握案件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情况。充分发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每月底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将继侦、补侦两书落实情况及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及时反馈侦监部门。承办人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一旦出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错捕的,及时撤销原逮捕决定,有效防止捕后法定不诉案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正确取证的作用,为下一步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建立捕、诉联动机制。对批准逮捕的案件,从引导侦查、有效指控犯罪入手,认真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指导侦查,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抄送公诉部门,会同公诉部门共同督促侦查机关捕后继续侦查取证工作。高度重視发挥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公诉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引导侦查取,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建立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重视客观证据审查运用,不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注重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加大证据调查核实力度,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加大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力度。针对在审查逮捕阶段翻供的案件,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入所身体检查情况。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从未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前后矛盾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或作出合理的解释,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中的违法问题。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适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补正瑕疵证据。使批准逮捕的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庭审要求,确保案件经得起庭审和历史的检验。
五是及时研判法院判决、量刑情况。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要确保案件质量就需要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践。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的具体细节因素,了解刑事案件的最终量刑情况等,促使侦查人员、检察官对逮捕条件中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能够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做到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确保逮捕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