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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此《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8中违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违规行为 1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涉及1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