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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管理,促进我省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销售的单位(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核算软件市场,并负责准予销售单位的审批及发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核算软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