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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税局原副局长黄亦瑾曾经28次上交非法所得14万余元,是一个不贪吃、不贪穿、不贪玩、不美容、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接受吃请、不贪住好房、不贪坐好车的“十不局长”,然而——
■ 一份优秀的简历
黄亦瑾,女,1951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班毕业,经济师。
工作简历如下:1969年3月——1971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酉阳县大溪公社知青;1971年11月——1983年8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工作;1983年8月——1985年6月,在四川财经学院学习;1985年6月——1992年9月,先后任四川省重庆市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副局长,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局长;1992年9月——1994年9月,四川省重庆市税务局副局长;1994年9月——1997年8月,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7年8月至案发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这份令人羡慕的优秀简历,与主人意气风发的彩色照片一起,至今依然图文并茂地挂在国家权威新闻网站“新华网”上。
就在同一个网站上,还刊登着黄亦瑾接受“新华网”专访的内容。她在访谈中说:“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而且要坚持加强教育和事前的预防。”
■ 一起简单的案件
今年4月7日,这个大谈“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的副局长,站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面容十分憔悴。面对旁听席上亲友关切的目光和昔日同事不解的眼神,她感到犹如芒刺在背。
与一般的腐败分子不同,在案发前,黄亦瑾被人称为“十不局长”:不贪吃、不贪穿、不贪玩、不美容、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接受吃请、不贪住好房、不贪坐好车……在税务干部的心目中,她是一个德高望重、精明干练的女领导。
击倒这个“廉政典型”的,是一次审批免税的“擦边球”。
黄亦瑾受贿案并不复杂。据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5日,重庆大贺巴蜀传媒有限公司向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该局请示市国家税务局。由于在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市国税局并未及时作出批复。大贺巴蜀公司便指派公司员工张某某、谢某办理免税事宜。
2005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打听到黄亦瑾正在重庆某学院学习,而张的一位熟人正是黄亦瑾的同学,张请熟人引荐认识了黄亦瑾,并请黄亦瑾帮助免征大贺巴蜀公司所得税并承诺事成后给予感谢。
黄亦瑾回到单位后,召集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研究后,决定免征大贺巴蜀公司企业所得税120余万元。同年8月31日,黄亦瑾签署了大贺巴蜀公司免税文件。
几位所得税处参加讨论大贺巴蜀是否该免征所得税的税务人员向检察机关证明,当时大家认为大贺巴蜀公司并不完全符合免税条件,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可能通不过。就在几位同志发表反对意见时,黄亦瑾打断了发言,直接表示应该支持该企业,并决定免税。
在黄亦瑾的帮忙下,大贺巴蜀公司拿到了免税批文。2005年9月6日,为感谢黄亦瑾帮忙,大贺巴蜀公司拿出10万元现金,由张某某送到黄亦瑾的办公室。据检察机关调查,同年9月7日,也就是大贺巴蜀公司送钱的第二天,在黄亦瑾的交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上,出现两笔存款记录,一笔4万元,一笔6万元。
2007年4月,黄亦瑾被“双规”。2007年5月1日,黄亦瑾承认自己收受大贺巴蜀公司10万元。
在庭审中,黄亦瑾辩称,她收到大贺巴蜀公司的10万元后,曾给单位的监察室打过电话,并把10万元交给了自己的两名同事,请他们帮助转交给行贿单位。至于收钱第二天存入银行的那10万元,是姐姐购买自己的集资建房所付的10万元。
这10万元的去向,将决定黄亦瑾是否构成受贿罪。
经法院调查,黄亦瑾所说的两名下属,均否认收到过她给的现金,也未受她的委托,退还10万元现金给大贺巴蜀公司。
“我当时没让他们开收条,现在他们不承认我给了他们10万元,我也拿不出证据。”黄亦瑾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亦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黄亦瑾关于她将收得的贿赂款交由下属退还行贿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黄亦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上缴国库。
■ 一个沉痛的教训
黄亦瑾的一念之差,使多年构筑的廉政防线瞬间崩溃,教训十分深刻。应该说,黄亦瑾对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和职位是珍惜的,作为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她平时接受的廉政教育不仅广泛而且深刻,她本人作为廉政建设责任人,还肩负着市国税系统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可以说,廉政教育在她的思想上构筑起了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她不仅经常强调“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而且也多次以实际行动拒腐防变。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黄亦瑾从2001年2月至本案案发前,曾分28次向市国税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上交各类非法所得共计14万余元。
一失足成千古恨。黄亦瑾之所以受贿10万元,就是因为一念之差。她以为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为行贿人办了事,收点贿赂不应该有什么“后遗症”。一念之间,她就从廉政典型堕落为腐败分子。
■ 一份优秀的简历
黄亦瑾,女,1951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班毕业,经济师。
工作简历如下:1969年3月——1971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酉阳县大溪公社知青;1971年11月——1983年8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工作;1983年8月——1985年6月,在四川财经学院学习;1985年6月——1992年9月,先后任四川省重庆市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副局长,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分局局长;1992年9月——1994年9月,四川省重庆市税务局副局长;1994年9月——1997年8月,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7年8月至案发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这份令人羡慕的优秀简历,与主人意气风发的彩色照片一起,至今依然图文并茂地挂在国家权威新闻网站“新华网”上。
就在同一个网站上,还刊登着黄亦瑾接受“新华网”专访的内容。她在访谈中说:“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而且要坚持加强教育和事前的预防。”
■ 一起简单的案件
今年4月7日,这个大谈“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的副局长,站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面容十分憔悴。面对旁听席上亲友关切的目光和昔日同事不解的眼神,她感到犹如芒刺在背。
与一般的腐败分子不同,在案发前,黄亦瑾被人称为“十不局长”:不贪吃、不贪穿、不贪玩、不美容、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接受吃请、不贪住好房、不贪坐好车……在税务干部的心目中,她是一个德高望重、精明干练的女领导。
击倒这个“廉政典型”的,是一次审批免税的“擦边球”。
黄亦瑾受贿案并不复杂。据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5日,重庆大贺巴蜀传媒有限公司向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该局请示市国家税务局。由于在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市国税局并未及时作出批复。大贺巴蜀公司便指派公司员工张某某、谢某办理免税事宜。
2005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打听到黄亦瑾正在重庆某学院学习,而张的一位熟人正是黄亦瑾的同学,张请熟人引荐认识了黄亦瑾,并请黄亦瑾帮助免征大贺巴蜀公司所得税并承诺事成后给予感谢。
黄亦瑾回到单位后,召集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研究后,决定免征大贺巴蜀公司企业所得税120余万元。同年8月31日,黄亦瑾签署了大贺巴蜀公司免税文件。
几位所得税处参加讨论大贺巴蜀是否该免征所得税的税务人员向检察机关证明,当时大家认为大贺巴蜀公司并不完全符合免税条件,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可能通不过。就在几位同志发表反对意见时,黄亦瑾打断了发言,直接表示应该支持该企业,并决定免税。
在黄亦瑾的帮忙下,大贺巴蜀公司拿到了免税批文。2005年9月6日,为感谢黄亦瑾帮忙,大贺巴蜀公司拿出10万元现金,由张某某送到黄亦瑾的办公室。据检察机关调查,同年9月7日,也就是大贺巴蜀公司送钱的第二天,在黄亦瑾的交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上,出现两笔存款记录,一笔4万元,一笔6万元。
2007年4月,黄亦瑾被“双规”。2007年5月1日,黄亦瑾承认自己收受大贺巴蜀公司10万元。
在庭审中,黄亦瑾辩称,她收到大贺巴蜀公司的10万元后,曾给单位的监察室打过电话,并把10万元交给了自己的两名同事,请他们帮助转交给行贿单位。至于收钱第二天存入银行的那10万元,是姐姐购买自己的集资建房所付的10万元。
这10万元的去向,将决定黄亦瑾是否构成受贿罪。
经法院调查,黄亦瑾所说的两名下属,均否认收到过她给的现金,也未受她的委托,退还10万元现金给大贺巴蜀公司。
“我当时没让他们开收条,现在他们不承认我给了他们10万元,我也拿不出证据。”黄亦瑾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亦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黄亦瑾关于她将收得的贿赂款交由下属退还行贿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黄亦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上缴国库。
■ 一个沉痛的教训
黄亦瑾的一念之差,使多年构筑的廉政防线瞬间崩溃,教训十分深刻。应该说,黄亦瑾对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和职位是珍惜的,作为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她平时接受的廉政教育不仅广泛而且深刻,她本人作为廉政建设责任人,还肩负着市国税系统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可以说,廉政教育在她的思想上构筑起了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她不仅经常强调“廉政建设,必须警钟长鸣”,而且也多次以实际行动拒腐防变。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黄亦瑾从2001年2月至本案案发前,曾分28次向市国税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上交各类非法所得共计14万余元。
一失足成千古恨。黄亦瑾之所以受贿10万元,就是因为一念之差。她以为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为行贿人办了事,收点贿赂不应该有什么“后遗症”。一念之间,她就从廉政典型堕落为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