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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