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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时代的AI技术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历史契机,但AI技术应用的过程既有正效作用,亦有伦理道德风险和推理能力不足等负效作用,利用技术而不迷信技术,有效规避技术风险,应是智慧法院建设中始终把握的方向。
关键词 智慧法院;AI技术;法律规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指出:“将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AI技术的深度应用既是司法审判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智慧法院得以实现的必然选择。当然,AI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契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正因如此,AI技术亦不能置身法律之外,其发展与应用不能离开有效的法律规制。
一、AI技术与智慧法院的涵义
(一)AI技术解析
1.AI技术的概念
AI 技术,即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系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一门新兴科学技术,其目的是使机器能像人一样思考和工作,让人從基础劳动中解放出来,甚至是完成人类所不能完成的工作。它是研究人类智能行为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慧能力的人工系统,以完成通常情况下需要人类智慧才完成的工作。1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AI技术不断进步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领域在应用AI技术,这不仅大大地节省了劳动力成本,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AI技术的特点
(1)渗透性。AI技术作为一种兼具通用性、广泛性的数字技术,可以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产业相互融合,并能够为其提供便捷式生产和技术应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特点愈发明显。从最初的仅应用于一些简单场景到后来的大数据计算,AI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多元场景,解决边界也向实际应用拓展,相信不久的将来AI技术会逐渐应用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替代性。AI技术的出现无疑会导致一些传统的手工业技术的消失,也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且在社会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未出现颠覆性技术的情况下,AI技术尚无法实现对人类创造能力的完全替代。
(3)创造性。AI技术展现出的创造性,突出表现为对现有的文字符号进行进一步加工理解,从而得到一个新的智慧。目前AI技术在药物筛选、科研创造、音乐绘画等领域已经展示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力量,这也是引起人们对自身就业前景强烈担忧的原因之一。
3.AI技术的演进
自1955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来,AI技术经历了近七十年的曲折发展,研究重点从早期(1956—1974年)基于符号主义的逻辑推理、启发式搜索,到中期(1974—2006年)符号主义与连接主义融合催生的神经元网络方法、专家系统,直至近期(2006年至今)基于行为主义纲领的深度学习方法突破所带来的多领域广泛应用。2当然,AI技术真正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应该是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的人脸识别、人机交互、智能搜索、语音助手等等,都是AI技术得到跳跃式的发展的生动体现。随着AI技术的不断成熟,法律检索、法院判案等方面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该技术。未来AI技术的发展一定会再次掀起一轮新的产业革命,为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巨变。
从目前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AI技术发展处于世界的第一梯队,无论是从科研成果还是技术应用,都居世界领先水平,特别是在创新优化和工程实现技术方面,但在颠覆性和阶跃性技术方面还相对欠缺。
(二)智慧法院解析
1.智慧法院的概念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和适应信息化建设,以AI技术为依托,同时引进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法院的新型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3智慧法院建设不仅限于建设网络设施、应用业务系统、提供智能服务上,还在于利用AI技术推动法院组织机构、人员技术、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全局性变革,并且随着AI技术的不断成熟,能够促使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日益完善,真正实现“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群众”的管理形态。
2.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与AI技术支撑
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为“三全三化”,即通过全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网络化、通过全流程依法公开实现阳光化、通过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智能化。AI技术可以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全方位的强大技术支撑,其应用不仅贯穿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全过程,而且技术的日益成熟也促使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升级调整。
在网络化方面,以“智审”系统、“法信”平台为代表的一批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真正做到全业务网上办理。在阳光化方面,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后,又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让群众看得见司法的全流程,让阳光司法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在智能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平台为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国家治理专题研究提供了数据化和智能化的服务。
二、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正效作用与法律规制
(一)智慧法院建设对AI技术的内生需求
1.公平
法院通过运用大数据及AI技术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挖掘、比较,科学分析审判工作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以大数据为对象,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对海量结案裁判数据进行整理及关联分析,从中获取有意义的抽象表示,更好地展示数据关系和模式的提取,归纳此类案件的裁判效果及方法,进而预测当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这种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预测模型在保障客观性的前提下运行所得的预测结果更具公平性,并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
2.效率 司法效率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必须有一个确定合理的时间段,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审判期限。AI技术为复杂案件提供要素认定、指导案例参考、相似案例分析、适用法条推荐、裁判尺度分析、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的技术服务,极大提高判案效率。例如,法官制作法律文書时,只需以当事人为基本单位点击制作按钮,系统根据文档批注自动识别,并调用相应案件信息,即可结合文书模板以“表格”形式自动生成与当事人相关的起诉须知、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且格式规范、信息准确,无须法官再次修改或补充。
3.便民
智能立案系统实现了诉状填写规范化,当事人填写案件信息时可以按系统提示进行选择案由、回答问题、勾画选项等操作完成填写。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真正实现了人机协同、线上线下跨界融合,实现了从刑事办案单一系统向刑罚执行、社会治理领域综合系统的转变。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在线电脑、摄像头、麦克风和可上传的诉讼文书,即可参加诉讼庭审,甚至允许当事人利用碎片化时间,灵活选择场所,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实现超时空的错时审理。
(二)AI技术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支撑
1.电子诉讼
正义的实现以“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起点。实践中的智能运用,如“类案推送”就是将诸多类型相近的司法案例以统一编码的形式存储至算法当中。算法在实现“同案同判”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法官裁量权的恣意空间。
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全国各地区的法院相继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设立了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在审判阶段,现代信息技术直接助益诉讼辅助工作,全国多数法院数据、语音和视频系统以及科技法庭建设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全面提升了审判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如集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关联与当事人相关的案件、智能推送辅助信息、自动生成与辅助制作各类文书、智能分析裁量标准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由此,智慧法院建设中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已成为司法改革新的动力和引擎。
2.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认证
电子诉讼将面对面的诉讼方式转换成通过互联网媒介远程操作的电子通讯方式,确保电子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性以及因电子送达产生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合法性,是推进智慧法院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诉讼参与人身份认证方面,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有“认证过的电子签名”以及“安全的传递途径”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若要求发送任何电子文档均须附上认证过的电子签名,则势必影响电子交往的效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信息,以清楚准确地识别发送人和接收人。
3.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安全保管
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均会通过电子诉讼系统显示,因此需要立法对该信息的安全保管义务做出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将与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诉讼权利义务、实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交由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本人保管,既符合一般常理和法经济学原则,也促使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审慎对待电子诉讼,以维护司法权威。
4.庭审电子化
通过AI技术推进我国庭审电子化的改革,将会成为未来支撑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这种庭审记录电子化的变革能给业务繁忙的法官以及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减轻工作负担,有效减少人工记录带来的纰漏和错误,也让后续的一系列归档整理等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地进行。更重要的是能够同步庭审节奏,由于完整还原庭审现场的状况,也能够使得当事人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
同时,庭审活动电子化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庭审电子化能够突破了空间和时间对诉讼的束缚,使诉讼主体可以实时参与诉讼,以无纸化为样态可实现了诉讼材料的实时共享,缩短了诉讼文书交付时间、送达时间、庭审记录时间等消耗,节约了交通、诉讼材料打印、邮寄等各项费用。此外, AI技术可以提前为法官解决大部分的工作,节省出的时间可以留给法官更加专注和从容地处理法律关系繁多、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充分地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且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5.电子化证据
在大数据时代的AI技术背景下,证据内涵、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都有着不同于传统证据时代背景的新要求。发展电子化证据是对证据体系完善的要求,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
电子化证据天然具备大数据时代科技优势。从电子数据技术原理看,电子证据的数字化运行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少,其运行过程非常精确,而且电子数据可长期无损地保存,可以随时调取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可靠的证据类型,其真实性也能够通过从电子数据在传递转换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进行保障。
三、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负效作用与法律规制
(一)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负效作用
1.道德伦理风险
AI技术在构建智慧法院的过程中产生的最大负效应,是其有可能严重影响人类的自主性。AI技术的设计初衷是填补人类在认知与技能层面的不足,该技术与人类间的功能分配应遵循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加强AI系统运行过程中人类对其的监督。然而,随着AI技术发展的一日千里,如果智慧法院的建设过度依赖于信息化、智能化,则人类所独有的主观能动性与自主创造性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反而导致技术应用无法充分保证司法的公平性。
2.推理能力不足
逻辑推理是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对于问题的解释则是逻辑推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解释分为对于事实问题的评价与对价值观念的判断,然而,AI技术有限的理性逻辑是其致命的缺陷你,如其无法理解价值相等关系与价值包含关系。三段论的演绎过程,固然可以利用AI技术使得客观层面的映射看上去严丝合缝,但关于小前提中事实层面的感性评价与价值位阶的判断,AI技术则显得力不从心。 3.自由裁量权受限
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称为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官对案件有自己的态度、判断和立场,并基于此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审判。在AI技术的运用过程中,算法是其解决所有问题的核心。算法是在限定条件下以运算方式将输入转换成输出的问题解决机制,体现为机械化的运算过程。4这就使刑罚的裁量逐渐同一化、规范化,从而缺少了法官基于各自价值偏好的个性化裁量,而这种过于统一化的量刑也会给许多法官在解决复杂的个案时带来更大的的困难,使其裁判更加模板化。
4.司法公开与保密义务界限不清
我们正身处于大数据的时代。AI技术在利用算法解决问题的时候,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作支撑,一旦数据不足,可能会影响计算的结果,由此导致裁量结果的偏差。而这些大量的数据所涉及的范围足够广,不仅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将其数据进行收集,5一旦处理不当,极易侵犯公众的隐私权,加剧法院司法公开与履行保密义务的矛盾。
(二)AI技术负效作用的法律规制
1.机器只能作为辅助
虽然AI技术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认识改造世界,提高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但是AI技术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工具。在使用AI技术前,法官应明确自我的主体地位,他永远是司法裁判活动的主导者,AI技术仅是辅助法官办理业务,法官不能对其过度依赖。我们要防止司法审判领域产生技术崇拜,机器应该也只能作為辅助。因此,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在保障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AI技术系统的辅助作用。
对于AI技术的合理定位,应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量:其一,应当明确AI技术辅助系统的可适用领域及可适用条件;其二,司法裁判人员应当坚守本位和职责;其三,法官的能动性不仅应当体现在司法裁判中,也应当体现在AI技术的建设过程中。
2.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需要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作出精准反应,AI技术的法治化需要与时俱进和智能化的司法予以配套和保障。智慧法院深度应用AI技术,能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而如果想要发挥司法在规制AI技术中的作用,就应当从技术应用和审判能力上优化智慧法院建设,创新和构建AI技术时代的智慧法院,这既是有效规制和引导AI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AI技术法治化应用的要求。换言之,既要重视大数据时代赐予我们的这项技术,同时又要让机器服务于人,始终把握人机互动过程中的人的主导角色。
总之,只有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应用特点,才能改造和优化智慧法院的技术要素,才能增强现有的司法审判能力,才能有效应对AI技术时代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司法需求。
参考书目
[1]郑戈.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J].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01).
[2]原新利,续圆圆.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正负”双重功能[J].广西社会科学,2018(10).
[3]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J].法学研究,2020,42(04).
[4]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J].中国应用法学会. 2017:19-28.
[5]栗峥: 《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法学研究》2020 年第 1 期。
(本论文为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为194576114D,课题组成员还有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韬老师、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王博老师)
关键词 智慧法院;AI技术;法律规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指出:“将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AI技术的深度应用既是司法审判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智慧法院得以实现的必然选择。当然,AI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契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正因如此,AI技术亦不能置身法律之外,其发展与应用不能离开有效的法律规制。
一、AI技术与智慧法院的涵义
(一)AI技术解析
1.AI技术的概念
AI 技术,即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系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一门新兴科学技术,其目的是使机器能像人一样思考和工作,让人從基础劳动中解放出来,甚至是完成人类所不能完成的工作。它是研究人类智能行为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慧能力的人工系统,以完成通常情况下需要人类智慧才完成的工作。1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AI技术不断进步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领域在应用AI技术,这不仅大大地节省了劳动力成本,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AI技术的特点
(1)渗透性。AI技术作为一种兼具通用性、广泛性的数字技术,可以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产业相互融合,并能够为其提供便捷式生产和技术应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特点愈发明显。从最初的仅应用于一些简单场景到后来的大数据计算,AI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多元场景,解决边界也向实际应用拓展,相信不久的将来AI技术会逐渐应用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替代性。AI技术的出现无疑会导致一些传统的手工业技术的消失,也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且在社会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未出现颠覆性技术的情况下,AI技术尚无法实现对人类创造能力的完全替代。
(3)创造性。AI技术展现出的创造性,突出表现为对现有的文字符号进行进一步加工理解,从而得到一个新的智慧。目前AI技术在药物筛选、科研创造、音乐绘画等领域已经展示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力量,这也是引起人们对自身就业前景强烈担忧的原因之一。
3.AI技术的演进
自1955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来,AI技术经历了近七十年的曲折发展,研究重点从早期(1956—1974年)基于符号主义的逻辑推理、启发式搜索,到中期(1974—2006年)符号主义与连接主义融合催生的神经元网络方法、专家系统,直至近期(2006年至今)基于行为主义纲领的深度学习方法突破所带来的多领域广泛应用。2当然,AI技术真正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应该是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的人脸识别、人机交互、智能搜索、语音助手等等,都是AI技术得到跳跃式的发展的生动体现。随着AI技术的不断成熟,法律检索、法院判案等方面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该技术。未来AI技术的发展一定会再次掀起一轮新的产业革命,为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巨变。
从目前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AI技术发展处于世界的第一梯队,无论是从科研成果还是技术应用,都居世界领先水平,特别是在创新优化和工程实现技术方面,但在颠覆性和阶跃性技术方面还相对欠缺。
(二)智慧法院解析
1.智慧法院的概念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和适应信息化建设,以AI技术为依托,同时引进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法院的新型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3智慧法院建设不仅限于建设网络设施、应用业务系统、提供智能服务上,还在于利用AI技术推动法院组织机构、人员技术、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全局性变革,并且随着AI技术的不断成熟,能够促使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日益完善,真正实现“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群众”的管理形态。
2.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与AI技术支撑
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为“三全三化”,即通过全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网络化、通过全流程依法公开实现阳光化、通过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智能化。AI技术可以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全方位的强大技术支撑,其应用不仅贯穿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全过程,而且技术的日益成熟也促使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升级调整。
在网络化方面,以“智审”系统、“法信”平台为代表的一批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真正做到全业务网上办理。在阳光化方面,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后,又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让群众看得见司法的全流程,让阳光司法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在智能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平台为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国家治理专题研究提供了数据化和智能化的服务。
二、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正效作用与法律规制
(一)智慧法院建设对AI技术的内生需求
1.公平
法院通过运用大数据及AI技术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挖掘、比较,科学分析审判工作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以大数据为对象,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对海量结案裁判数据进行整理及关联分析,从中获取有意义的抽象表示,更好地展示数据关系和模式的提取,归纳此类案件的裁判效果及方法,进而预测当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这种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预测模型在保障客观性的前提下运行所得的预测结果更具公平性,并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
2.效率 司法效率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必须有一个确定合理的时间段,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审判期限。AI技术为复杂案件提供要素认定、指导案例参考、相似案例分析、适用法条推荐、裁判尺度分析、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的技术服务,极大提高判案效率。例如,法官制作法律文書时,只需以当事人为基本单位点击制作按钮,系统根据文档批注自动识别,并调用相应案件信息,即可结合文书模板以“表格”形式自动生成与当事人相关的起诉须知、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且格式规范、信息准确,无须法官再次修改或补充。
3.便民
智能立案系统实现了诉状填写规范化,当事人填写案件信息时可以按系统提示进行选择案由、回答问题、勾画选项等操作完成填写。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真正实现了人机协同、线上线下跨界融合,实现了从刑事办案单一系统向刑罚执行、社会治理领域综合系统的转变。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在线电脑、摄像头、麦克风和可上传的诉讼文书,即可参加诉讼庭审,甚至允许当事人利用碎片化时间,灵活选择场所,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实现超时空的错时审理。
(二)AI技术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支撑
1.电子诉讼
正义的实现以“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起点。实践中的智能运用,如“类案推送”就是将诸多类型相近的司法案例以统一编码的形式存储至算法当中。算法在实现“同案同判”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法官裁量权的恣意空间。
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全国各地区的法院相继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设立了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在审判阶段,现代信息技术直接助益诉讼辅助工作,全国多数法院数据、语音和视频系统以及科技法庭建设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全面提升了审判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如集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关联与当事人相关的案件、智能推送辅助信息、自动生成与辅助制作各类文书、智能分析裁量标准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由此,智慧法院建设中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已成为司法改革新的动力和引擎。
2.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认证
电子诉讼将面对面的诉讼方式转换成通过互联网媒介远程操作的电子通讯方式,确保电子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性以及因电子送达产生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合法性,是推进智慧法院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诉讼参与人身份认证方面,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有“认证过的电子签名”以及“安全的传递途径”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若要求发送任何电子文档均须附上认证过的电子签名,则势必影响电子交往的效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信息,以清楚准确地识别发送人和接收人。
3.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安全保管
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均会通过电子诉讼系统显示,因此需要立法对该信息的安全保管义务做出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将与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诉讼权利义务、实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交由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本人保管,既符合一般常理和法经济学原则,也促使电子诉讼系统使用人审慎对待电子诉讼,以维护司法权威。
4.庭审电子化
通过AI技术推进我国庭审电子化的改革,将会成为未来支撑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这种庭审记录电子化的变革能给业务繁忙的法官以及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减轻工作负担,有效减少人工记录带来的纰漏和错误,也让后续的一系列归档整理等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地进行。更重要的是能够同步庭审节奏,由于完整还原庭审现场的状况,也能够使得当事人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
同时,庭审活动电子化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庭审电子化能够突破了空间和时间对诉讼的束缚,使诉讼主体可以实时参与诉讼,以无纸化为样态可实现了诉讼材料的实时共享,缩短了诉讼文书交付时间、送达时间、庭审记录时间等消耗,节约了交通、诉讼材料打印、邮寄等各项费用。此外, AI技术可以提前为法官解决大部分的工作,节省出的时间可以留给法官更加专注和从容地处理法律关系繁多、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充分地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且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5.电子化证据
在大数据时代的AI技术背景下,证据内涵、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都有着不同于传统证据时代背景的新要求。发展电子化证据是对证据体系完善的要求,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
电子化证据天然具备大数据时代科技优势。从电子数据技术原理看,电子证据的数字化运行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少,其运行过程非常精确,而且电子数据可长期无损地保存,可以随时调取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可靠的证据类型,其真实性也能够通过从电子数据在传递转换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进行保障。
三、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负效作用与法律规制
(一)AI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负效作用
1.道德伦理风险
AI技术在构建智慧法院的过程中产生的最大负效应,是其有可能严重影响人类的自主性。AI技术的设计初衷是填补人类在认知与技能层面的不足,该技术与人类间的功能分配应遵循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加强AI系统运行过程中人类对其的监督。然而,随着AI技术发展的一日千里,如果智慧法院的建设过度依赖于信息化、智能化,则人类所独有的主观能动性与自主创造性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反而导致技术应用无法充分保证司法的公平性。
2.推理能力不足
逻辑推理是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对于问题的解释则是逻辑推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解释分为对于事实问题的评价与对价值观念的判断,然而,AI技术有限的理性逻辑是其致命的缺陷你,如其无法理解价值相等关系与价值包含关系。三段论的演绎过程,固然可以利用AI技术使得客观层面的映射看上去严丝合缝,但关于小前提中事实层面的感性评价与价值位阶的判断,AI技术则显得力不从心。 3.自由裁量权受限
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称为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官对案件有自己的态度、判断和立场,并基于此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审判。在AI技术的运用过程中,算法是其解决所有问题的核心。算法是在限定条件下以运算方式将输入转换成输出的问题解决机制,体现为机械化的运算过程。4这就使刑罚的裁量逐渐同一化、规范化,从而缺少了法官基于各自价值偏好的个性化裁量,而这种过于统一化的量刑也会给许多法官在解决复杂的个案时带来更大的的困难,使其裁判更加模板化。
4.司法公开与保密义务界限不清
我们正身处于大数据的时代。AI技术在利用算法解决问题的时候,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作支撑,一旦数据不足,可能会影响计算的结果,由此导致裁量结果的偏差。而这些大量的数据所涉及的范围足够广,不仅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将其数据进行收集,5一旦处理不当,极易侵犯公众的隐私权,加剧法院司法公开与履行保密义务的矛盾。
(二)AI技术负效作用的法律规制
1.机器只能作为辅助
虽然AI技术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认识改造世界,提高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但是AI技术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工具。在使用AI技术前,法官应明确自我的主体地位,他永远是司法裁判活动的主导者,AI技术仅是辅助法官办理业务,法官不能对其过度依赖。我们要防止司法审判领域产生技术崇拜,机器应该也只能作為辅助。因此,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在保障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AI技术系统的辅助作用。
对于AI技术的合理定位,应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量:其一,应当明确AI技术辅助系统的可适用领域及可适用条件;其二,司法裁判人员应当坚守本位和职责;其三,法官的能动性不仅应当体现在司法裁判中,也应当体现在AI技术的建设过程中。
2.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需要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作出精准反应,AI技术的法治化需要与时俱进和智能化的司法予以配套和保障。智慧法院深度应用AI技术,能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而如果想要发挥司法在规制AI技术中的作用,就应当从技术应用和审判能力上优化智慧法院建设,创新和构建AI技术时代的智慧法院,这既是有效规制和引导AI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AI技术法治化应用的要求。换言之,既要重视大数据时代赐予我们的这项技术,同时又要让机器服务于人,始终把握人机互动过程中的人的主导角色。
总之,只有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应用特点,才能改造和优化智慧法院的技术要素,才能增强现有的司法审判能力,才能有效应对AI技术时代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司法需求。
参考书目
[1]郑戈.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J].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01).
[2]原新利,续圆圆.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正负”双重功能[J].广西社会科学,2018(10).
[3]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J].法学研究,2020,42(04).
[4]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J].中国应用法学会. 2017:19-28.
[5]栗峥: 《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法学研究》2020 年第 1 期。
(本论文为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为194576114D,课题组成员还有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韬老师、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王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