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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个体经营户.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有偷税的行为.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清所偷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李某不仅无动于衷.反而着手转移了有关财产.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李某拒绝.税务机关于2005年3月7日向李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