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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针对沈阳市各区县(市)档案馆馆房建设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提出“十二五”时期,各区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要达到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明确提出,沈阳市4个郊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他9个区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