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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学生就业难作为社会性课题,在法律侵权问题中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淡薄,面对求职中的常见法律陷阱束手无策。本文从求职中常见法律问题表现入手,探讨其原因,并从法律意识培养上提出改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求职 法律保护意识 大学生
作者简介:林丽芳,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组织(统战)部部长,主要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和党建研究工作;吴艳,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16
高校扩招及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性难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却更趋突出。随着大批毕业生走向社会,在当前就业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广义上讲,求职法律问题涵盖范围较宽,而法律意识薄弱成为大学生维权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人才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用人机制上的灵活性,反而加剧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摩擦。为此,从当前大学生求职陷阱的常见表现入手,来探讨其背后的成因,并从加强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为大学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求职环境。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常见的求职陷阱
(一)试用陷阱,招聘单位把大学生当“义工”
从现有企业招聘流程来看,不同企业对试用期的界定存在多样性,特别是对于新入职大学生,因就业压力大,使得企业在大学生试用期间,未能遵循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条款要求,私自降低试用期工资,以各类头来吸引大学生,却又以各种理由来炒大学生的“鱿鱼”。如某大学生在参与企业应聘后,进入试用期,而试用期满,企业未做出任何合理的“解聘理由”却让该学生“走人”。在走出企业后,发现企业依然对外推出招聘启示,而事实上,该企业并非准备招聘人才,仅仅是利用招聘名义来免费使用“大学生”。
(二)收保证金哄大学生买东西
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因对社会的了解不足,很容易走进企业所设置的招聘陷阱中。如某些企业以收保证金方式来鼓动大学生购买产品,并从未完成指标等借口中解聘求职关系。如李某经职介所介绍,到一家化妆品代理公司应聘业务主管。经过初试、复试后,公司负责人称要试用3个月,工作是推销公司代理的化妆品,并要交500元信誉保证金。接下来的日子,李某发现这些产品根本无法推销。后来他从一家大型商场的化妆品部了解到,这套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只有七八十元。其实,这家公司是采用这种“招聘”办法,变相地向求职者出售化妆品。
(三)粉饰工种逼你辞职
对于一些企业在对外招聘中所使用的伎俩,多以虚而不实的职位来吸引大学生,如把业务员职位改为“市场总监”、把保险代理职位冠以“保险事业部经理”,还有些单位以“基层锻炼”为由,让新入职大学生直接进入市场做业务,推销产品。一些求职者告诉笔者这样一个经历:某广告上说是招聘“经理”,月薪3000元。当他们交了50元的中介费,办完手续后,被安排在离中介所不远处的一家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公司负责人让他们“先从基层干起”,1个月内,每人推销价值1万元的保健品,完不成任务便被辞退。一个月下来,他们中没有一个能完成任务,工资不仅没拿到,还交了中介费。这家所谓的公司,其实就是职介所专门骗人而开的。
(四)骗了培训费就“炒”你
一些企业通过“培训费”方式来获利。如某学生到一家公司应聘,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提出,将对所有新进人员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培训,邀请某某大学知名教授讲课费用将由个人承担。当该同学犹豫不决时,对方工作人员劝说:“培训后,你终生受益,这笔钱出得值得。”这位同学交了培训费,结果讲课的并非什么知名教授。而培训结束后,公司通知他:培训不合格,你被辞退了。
(五)大学生求职落入传销陷阱
有些企业为了掩盖其非法行径,往往利用大学生对待遇薪资的追求,而设下传销陷阱。如打出“只要你加入我们的团队,3个月后就可以拿到8000元左右月薪”、“只要你努力,你的工资将逐月增加”。诸如此类的骗人手段,利用大学生涉世经验不足、求职心理太迫切,多处碰壁之后,急于想证明自己等心理,使大学生陷入传销陷阱。
(六)招聘本身就是欺骗
从很多大学生求职受骗的例子中发现,有些单位从招聘的初衷就是为了欺骗。如一些设计公司为节约策划成本,通过招聘方式来获取创意或营销方案;有些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追加额外条款,如收取押金、扣留毕业证、身份证等方式;还有些企业通过对大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而大学生却毫不知情。
二、原因分析
职场中的此类事件,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造成的:
1.近年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造成大学生求职心切。
2.大学生大多不熟悉求职中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3.大学生毕业后习惯于单枪匹马走向社会,从而增加了求职风险。
4.就业市场尚不规范、健全,就业信息发布缺乏良好的机制。
5.大学生在学校中诚信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不够,任意毁约,最后给自己造成损失。
三、大学生提高求职意识的对策
(一)大学生应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求职中的法律保护意识教育,首先要注重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和了解,如《合同法》、《劳动法》及人事部、劳动部相关招聘规定及条例制度等内容。要让学生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在遇到各类以招聘名义来收取费用时,要进行抵制;在面对高薪诱惑时,要从法律规定中了解哪些合同能签,哪些合同不能签,尤其是对于条款存在模糊不清,容易引发争议的合同更应该给予高度警惕。 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选择:一是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和劳动者就签订好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用工的同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对于用人单位提出收取定金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用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而且,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了解试用期相关条件及规定内容。试用期在大学生应聘中最为常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至1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至2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不同行业在设定见习期时,时间最长为一年。对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针对试用期辞退的规定,《劳动法》第25条规定,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企业必须以举证方式来证明劳动者的不符合事项。对于无理由而辞退的问题,违法《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法律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上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重要证件。在面对企业提出的扣留求职者的相关证件时,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扣留求职者的相关重要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重要证件,如需要,一般只能留给复印件,而且应在身份证上写明用途。
5.工资是否高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在对一些毕业生就业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工资划定上每月支付1500元,其中包含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并说明高出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上述问题,通过对劳动部门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最低工资规定上,不包括法定工作日的工资薪酬,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加班、高温、有毒有害特殊津贴、交通费、餐费补贴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以以上要求来设定工资,则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毕业生可以对此进行投诉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学校要加强求职维权意识教育,提升学生维权实践能力
针对求职中常见的法律维权问题,高校要着力从法律教育模式上,以相关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为支撑,来渗透法律维权意识、法律常识、法律问题解决方法,增强学生的维权能力。如在法律知识教育中,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从案例讲解中来进行启发式教育,引导学生从中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上,要从专门的法律专题讲解及法律主题活动中,通过法学人士来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契约意识、权利意识、自我维权意识,丰富并拓宽学生的法律常识。如在企业用工制度学习上,对于劳动合同中涉及养老、工作条件、用工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要从法律视角来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了解、不清晰的地方,要提出质疑,如岗位工作内容,岗位工作细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当然,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通过与人事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相关网站来了解企业信息,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
对于就业协议的解读与分析,往往被大学生所忽视。从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大学生要增强就业协议的自觉性,要关注双方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在出现违约条件下,要对其内容及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考虑,做好思想准备。如一些学生在试用期不辞而别,很容易触犯劳动合同中对“跳槽”的相关规定,而陷入法律纠纷。另外,不同行业、企业在合同违约金的说明上存在差异性,如北京地区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12个月的工资总和;上海地区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对于我国很多地区,对违约金的上限未作规定,需要双方协商解决。针对招聘企业的真伪性、合法性检验问题,毕业生在就业前要对企业进行查询,特别是通过工商局红盾网,以及12315等方式来获取企业的信息,对于企业招聘信息的分布途径、发布方式及发布内容进行鉴别,如企业联系电话应该包含区号及固定电话等号码,而对于只有手机号、小灵通等简单联系方式的企业,可以通过114进行求证,来确认是否为传销骗局。在毕业生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上,尽量不要提供家庭电话,尽量不要填写身份证号、粘贴照片等重要信息,可以留下手机号码及个人邮箱,而对于不必要选项信息,尽量不填写。另外,对于企业所在地如果较为偏远,需要提升个人安全保护意识,特别是女生,要尽量掌握单位相关信息,了解和获取准确的地址,避免去偏僻的地方或夜晚时间、下班时间去应聘。
(三)立足校园网络开展多渠道求职维权教育
求职法律维权教育任重道远,要从校园环境营造上,多渠道搭建求职维权平台,发挥校园网、校园广播及校园多种媒体的法律知识传播优势。如在校园网加设法律知识窗口,针对常见的毕业生就业合同、就业纠纷及维权问题进行宣传,通过实例来宣传求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利用校园BBS等论坛,开展求职法律维权专题探讨,以理论讲解、实践案例等方式,对相关求职侵权案件进行讨论,让学生从中灵活掌握法律知识,应用到具体的维权实践中。学校在拓宽求职法律维权教育上,还要从具体机构设置上,特别是法律援助上,成立大学生维权协会,专门从求职维权知识、法律普及、常见求职法律问题解答及响应学生法律维权请求等方面,利用相关维权机构来指导大学生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杨飞飞.大学生求职诚信的缺失及矫正研究.西安石油大学.2015.
[2]孙长缨.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7).
[3]高翩翩、李德虎、黄朵.大学生求职法律侵权问题及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
[4]李倩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原因与提升途径.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11(10).
关键词 求职 法律保护意识 大学生
作者简介:林丽芳,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组织(统战)部部长,主要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和党建研究工作;吴艳,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16
高校扩招及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性难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却更趋突出。随着大批毕业生走向社会,在当前就业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广义上讲,求职法律问题涵盖范围较宽,而法律意识薄弱成为大学生维权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人才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用人机制上的灵活性,反而加剧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摩擦。为此,从当前大学生求职陷阱的常见表现入手,来探讨其背后的成因,并从加强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为大学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求职环境。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常见的求职陷阱
(一)试用陷阱,招聘单位把大学生当“义工”
从现有企业招聘流程来看,不同企业对试用期的界定存在多样性,特别是对于新入职大学生,因就业压力大,使得企业在大学生试用期间,未能遵循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条款要求,私自降低试用期工资,以各类头来吸引大学生,却又以各种理由来炒大学生的“鱿鱼”。如某大学生在参与企业应聘后,进入试用期,而试用期满,企业未做出任何合理的“解聘理由”却让该学生“走人”。在走出企业后,发现企业依然对外推出招聘启示,而事实上,该企业并非准备招聘人才,仅仅是利用招聘名义来免费使用“大学生”。
(二)收保证金哄大学生买东西
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因对社会的了解不足,很容易走进企业所设置的招聘陷阱中。如某些企业以收保证金方式来鼓动大学生购买产品,并从未完成指标等借口中解聘求职关系。如李某经职介所介绍,到一家化妆品代理公司应聘业务主管。经过初试、复试后,公司负责人称要试用3个月,工作是推销公司代理的化妆品,并要交500元信誉保证金。接下来的日子,李某发现这些产品根本无法推销。后来他从一家大型商场的化妆品部了解到,这套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只有七八十元。其实,这家公司是采用这种“招聘”办法,变相地向求职者出售化妆品。
(三)粉饰工种逼你辞职
对于一些企业在对外招聘中所使用的伎俩,多以虚而不实的职位来吸引大学生,如把业务员职位改为“市场总监”、把保险代理职位冠以“保险事业部经理”,还有些单位以“基层锻炼”为由,让新入职大学生直接进入市场做业务,推销产品。一些求职者告诉笔者这样一个经历:某广告上说是招聘“经理”,月薪3000元。当他们交了50元的中介费,办完手续后,被安排在离中介所不远处的一家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公司负责人让他们“先从基层干起”,1个月内,每人推销价值1万元的保健品,完不成任务便被辞退。一个月下来,他们中没有一个能完成任务,工资不仅没拿到,还交了中介费。这家所谓的公司,其实就是职介所专门骗人而开的。
(四)骗了培训费就“炒”你
一些企业通过“培训费”方式来获利。如某学生到一家公司应聘,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提出,将对所有新进人员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培训,邀请某某大学知名教授讲课费用将由个人承担。当该同学犹豫不决时,对方工作人员劝说:“培训后,你终生受益,这笔钱出得值得。”这位同学交了培训费,结果讲课的并非什么知名教授。而培训结束后,公司通知他:培训不合格,你被辞退了。
(五)大学生求职落入传销陷阱
有些企业为了掩盖其非法行径,往往利用大学生对待遇薪资的追求,而设下传销陷阱。如打出“只要你加入我们的团队,3个月后就可以拿到8000元左右月薪”、“只要你努力,你的工资将逐月增加”。诸如此类的骗人手段,利用大学生涉世经验不足、求职心理太迫切,多处碰壁之后,急于想证明自己等心理,使大学生陷入传销陷阱。
(六)招聘本身就是欺骗
从很多大学生求职受骗的例子中发现,有些单位从招聘的初衷就是为了欺骗。如一些设计公司为节约策划成本,通过招聘方式来获取创意或营销方案;有些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追加额外条款,如收取押金、扣留毕业证、身份证等方式;还有些企业通过对大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而大学生却毫不知情。
二、原因分析
职场中的此类事件,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造成的:
1.近年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造成大学生求职心切。
2.大学生大多不熟悉求职中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3.大学生毕业后习惯于单枪匹马走向社会,从而增加了求职风险。
4.就业市场尚不规范、健全,就业信息发布缺乏良好的机制。
5.大学生在学校中诚信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不够,任意毁约,最后给自己造成损失。
三、大学生提高求职意识的对策
(一)大学生应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求职中的法律保护意识教育,首先要注重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和了解,如《合同法》、《劳动法》及人事部、劳动部相关招聘规定及条例制度等内容。要让学生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在遇到各类以招聘名义来收取费用时,要进行抵制;在面对高薪诱惑时,要从法律规定中了解哪些合同能签,哪些合同不能签,尤其是对于条款存在模糊不清,容易引发争议的合同更应该给予高度警惕。 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选择:一是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和劳动者就签订好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用工的同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对于用人单位提出收取定金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用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而且,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了解试用期相关条件及规定内容。试用期在大学生应聘中最为常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至1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至2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不同行业在设定见习期时,时间最长为一年。对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针对试用期辞退的规定,《劳动法》第25条规定,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企业必须以举证方式来证明劳动者的不符合事项。对于无理由而辞退的问题,违法《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法律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上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重要证件。在面对企业提出的扣留求职者的相关证件时,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扣留求职者的相关重要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重要证件,如需要,一般只能留给复印件,而且应在身份证上写明用途。
5.工资是否高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在对一些毕业生就业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工资划定上每月支付1500元,其中包含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并说明高出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上述问题,通过对劳动部门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最低工资规定上,不包括法定工作日的工资薪酬,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加班、高温、有毒有害特殊津贴、交通费、餐费补贴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以以上要求来设定工资,则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毕业生可以对此进行投诉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学校要加强求职维权意识教育,提升学生维权实践能力
针对求职中常见的法律维权问题,高校要着力从法律教育模式上,以相关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为支撑,来渗透法律维权意识、法律常识、法律问题解决方法,增强学生的维权能力。如在法律知识教育中,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从案例讲解中来进行启发式教育,引导学生从中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上,要从专门的法律专题讲解及法律主题活动中,通过法学人士来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契约意识、权利意识、自我维权意识,丰富并拓宽学生的法律常识。如在企业用工制度学习上,对于劳动合同中涉及养老、工作条件、用工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要从法律视角来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了解、不清晰的地方,要提出质疑,如岗位工作内容,岗位工作细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当然,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通过与人事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相关网站来了解企业信息,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
对于就业协议的解读与分析,往往被大学生所忽视。从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大学生要增强就业协议的自觉性,要关注双方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在出现违约条件下,要对其内容及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考虑,做好思想准备。如一些学生在试用期不辞而别,很容易触犯劳动合同中对“跳槽”的相关规定,而陷入法律纠纷。另外,不同行业、企业在合同违约金的说明上存在差异性,如北京地区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12个月的工资总和;上海地区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对于我国很多地区,对违约金的上限未作规定,需要双方协商解决。针对招聘企业的真伪性、合法性检验问题,毕业生在就业前要对企业进行查询,特别是通过工商局红盾网,以及12315等方式来获取企业的信息,对于企业招聘信息的分布途径、发布方式及发布内容进行鉴别,如企业联系电话应该包含区号及固定电话等号码,而对于只有手机号、小灵通等简单联系方式的企业,可以通过114进行求证,来确认是否为传销骗局。在毕业生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上,尽量不要提供家庭电话,尽量不要填写身份证号、粘贴照片等重要信息,可以留下手机号码及个人邮箱,而对于不必要选项信息,尽量不填写。另外,对于企业所在地如果较为偏远,需要提升个人安全保护意识,特别是女生,要尽量掌握单位相关信息,了解和获取准确的地址,避免去偏僻的地方或夜晚时间、下班时间去应聘。
(三)立足校园网络开展多渠道求职维权教育
求职法律维权教育任重道远,要从校园环境营造上,多渠道搭建求职维权平台,发挥校园网、校园广播及校园多种媒体的法律知识传播优势。如在校园网加设法律知识窗口,针对常见的毕业生就业合同、就业纠纷及维权问题进行宣传,通过实例来宣传求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利用校园BBS等论坛,开展求职法律维权专题探讨,以理论讲解、实践案例等方式,对相关求职侵权案件进行讨论,让学生从中灵活掌握法律知识,应用到具体的维权实践中。学校在拓宽求职法律维权教育上,还要从具体机构设置上,特别是法律援助上,成立大学生维权协会,专门从求职维权知识、法律普及、常见求职法律问题解答及响应学生法律维权请求等方面,利用相关维权机构来指导大学生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杨飞飞.大学生求职诚信的缺失及矫正研究.西安石油大学.2015.
[2]孙长缨.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7).
[3]高翩翩、李德虎、黄朵.大学生求职法律侵权问题及求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
[4]李倩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原因与提升途径.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