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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大儒段玉裁提出了一条重要的《诗经》训诂原则:面对《毛传》、《郑笺》释义不同的情况,不能强加解释,应当关注两家所本之字是否相同,要区别是“义异”还是根本的“字异”。例如《诗·殷武》“罙入其阻”之“罙”,《郑笺》实际是训“[罒米]”字;《诗·衡门》“可以樂饥”之“樂”,《郑笺》实训“ [疒尞]”字;《诗·生民之什》“以归肇祀”之“肇”,《郑笺》实训“珧”字;《诗·小星》“抱衾与禂”之“禂”,《郑笺》实训“帱”字。这些例子毛、郑释义不同,都是因为郑玄改字而未有说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