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债权让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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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后,除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必定牵涉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问题,所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涉及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三方面。发生于让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对内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者之间的效力,则被称为对外效力。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所谓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所有之利益与瑕疵亦随同移转。
  ·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
  合同权利移转于受让人是债权转让制度的主要目的及效果,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合同主权利即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受让人则作为新的债权人而代替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将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各国民法都确认“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的原则,当主债权权利移转时从权利也随同移转。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便取得让与之债权。同时,由于从权利一般为行使和实现被让与之债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附着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于受让人。但是,从权利可因让与人与债务人或从债务人事先约定而排除其可让与性。另外,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从权利亦不受此限。
  ·债权瑕疵及时效随同移转
  债权转让仅是债权主体的变更,该债权的性质与内容并不因此有所变更,受让人既然继受让与人之原债权,则原债权如有任何瑕疵,亦移转受让人。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主要是指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在权利转让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重要的权利,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对抗新债权人。
  第二,债务人的抵销权。抵销对于债务人而言,一则可以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成本;二则可以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果债权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务人就会受到损害,抵销可以克服这一弊端。因法律未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故而债权转让的抵销是一种合意抵销。《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抵销是否包括与原债权债务毫无联系的另一债权债务之抵销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因为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当让与人在享受法律赋予的可以转让其债权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部分债权转让时,如系可分离之债,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原债权人全部转让其合同权利时,让与人若违约或侵权而致债务人受损,债务人只能向其请求赔偿;在部分转让时,则可向转让人和受让人一并请求赔偿。当转让人违约而使转让的合同权利有瑕疵时,债务人可以拒绝继续对受让人履行合同,但他无权要求受让人对他进行积极的补偿。即受让人并不因转让人的违约行为而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2、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合同债务。债务人始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管合同权利转让于何人,其均负有这一义务,只是履行的对象不同而已。在债权全部让与情形下,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转让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不能成立债的清偿,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但债务人接受让与通知以前向原债权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等也为有效。并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即使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事后因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债务人向受让人所为的履行也仍为有效。出现这种情况,其效果按表见让与规则处理。
  ·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当让与人重复让与债权时,何人为正当受让人的问题。多重转让是指债权人把同一债权先后转让给几个人,即同时存在多个受让人。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处理,不仅应兼采债权转让通知生效要件,而且应当区分债权能否分割的实际情况。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前,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不发生效力。这样,因为确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未通知到债务人即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从而也不会出现向第三人清偿的情况。即使存在债权的多重转让,债务人向其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在先的受让人清偿,亦不会发生多重让与债权情况下清偿之矛盾情形。。故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债务人,而且也不用通过不当得利来保护债权人,从而能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债权是可以分割的,让与人将其债权分割而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则债权转让均可认定有效。如果让与人多次重复转让的债权不可分割,将应由首先向债务人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而不应该以受让时间确定有效受让债权的顺序,这不仅符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而且也能督促受让人积极行使债权,符合经济简便高效流转之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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