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热门话题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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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9年以来,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兰州、洛阳、济南、福州等城市相继召开调整水价的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人们除了关心价格调整外,还对听证会的方案设计、人员选择、程序规范等提出了不少意见。那么,应当怎样认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呢?近日,有关部门约请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现将有关解答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听证会是真听还是“作秀”?
  
  近年来,社会上对听证会的议论不少,其中最多的莫过于认为政府召开听证会是“作秀”。最近有人在报刊上撰文提出:“恳请某些方面的听证会还是不要召开了,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之外,也不过是给必须涨价这件事穿上一层民意的外衣”。那么,听证会真是在“作秀”并浪费纳税人的钱吗?
  纵向比较看:经历过计划经济年代的人,大概都知道我国传统的政府定价程序是“关门定价”,即企业提出定调价申请,定价机关综合有关因素后提出方案,再报政府批准执行。很明显,在这种定价方式中,没有设定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消费者意见的程序,这就引发了价格调整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一是操作过程不向社会公开;二是不能充分听取并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于价格调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克服“关门定价”的弊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在政府定价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会制度,并在《价格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公共行政决策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实质,就是要把涨价的原因、涨价的幅度、涨价的影响展示给广大人民群众看,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也为政府定价机关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供一个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避免“暗箱操作”。
  横向比较看:关于是否召开正式的听证会,作为听证会制度发源地的美国,90%以上的行政活动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征求受影响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做决定时不受参加人意见的限制;只有不到1%的行政决策采取听证主持人主持,正反双方阐述意见的正式听证会形式,行政机关在做决定时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做决定。日本、韩国等将听证会区分为“听证”、“公听会”和“提出意见”等形式,只有“听证”才类似于我国的听证制度,大量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活动都是不召开正式听证会,而仅仅以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而我国所有的价格听证都必须召开听证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都要充分表达。关于是否公开听证会的内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办法,但德国、日本采取了“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的办法,而我国的价格听证会都进行了公开报道,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也要向社会公布。
  当然,今年各地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哈尔滨水价听证会,由于消协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一位退休干部的身份写成了“下岗职工”;另一位领取失业救济的真正下岗职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声称自己是所谓的“董事长”;一位法律工作者报名时说自己是律师,消协没有审核就予以认可等,这确实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组织,提高工作水平。不过我们换一个角度思考,这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听证会不是作秀。试想,如果没有听证会这一平台,如果不让媒体充分地、公开地报道听证会,这些问题就很难暴露出来。如果政府有关部门真想作秀,岂会让这些“蹩脚”的“演员”如此作秀来砸“牌子”?所以说,我们不能不加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听证会在作秀。事实上,听证会不仅要认真“听”,而且要把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主要理由向社会说明,也就是还要“取”。今后,价格听证会不仅要继续开,还要开的更好、更公开、更透明,只有这样,消费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逢听必涨”还是“逢涨必听”?
  
  《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召开了上万次价格听证会。毋庸讳言,听证的最终结果绝大多数都是涨价。因此,有人认为听证会其实就是“涨价会”,只是涨多还是涨少,一次涨还是多次涨的差别。为什么价格听证会大多是“涨价会”呢?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是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实行带有“福利性”的低价格政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逐步全球化,资源性产品、大宗商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其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比如石油、铁矿石、大豆等价格都随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另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的低价格政策客观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以水为例,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的四分之一,是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国内水价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弥补治理成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和水污染状况。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客观上要有一个上涨的过程。
  第二个原因是利益诉求多元化。尽管客观上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上涨,但具体到每个品种的价格为什么上涨?上涨多少?涨价对群众生活有何影响?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经营者会不会在涨价的过程中“夹私货”,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政府会不会“甩包袱”,把本该由财政投入解决的让消费者通过价格负担?这些很现实的问题,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不能通过内部程序进行调节,而应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允许旁听和公开报道,加强社会监督。利益多元化要求政府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采取听证会的形势无疑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也是《价格听证办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的原因所在。因此,“逢听必涨”背后的实质是“逢涨必听”,这是保障政府在调整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时,必须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定价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基础。
  另外,从听证的结果来看,也不完全都是涨价,也是有涨有落的。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了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听证会。这说明听证会也有听“降”的,并不是一些媒体反映的“逢听必涨”。
  “逢涨必听”反映了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价格监管的职能,这种行政程序的公开、透明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不能一棍子打死。
  
  消费者“被代表了”吗?
  
  今年以来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多次传出“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唯一一位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消息。以至于有人质疑,老百姓都是不赞同涨价的,参加听证会的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是不是“被代表”了呢?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首先,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其次,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听证会参加人与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选举出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2008年修订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做出的回应。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最近,哈尔滨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由消协推荐的;福州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给人造成“操纵听证会”的误解,往往采取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方式。
  因此,消费者参加人不是消费者投票选举出的“代表”,但他本身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消费者对定价方案的意见。今后除有关部门认真严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确保消费者参加人的真实性外,我们建议,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出现所谓的“被代表”,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听证会。首先,如果所在的城市召开听证会,要积极报名参加,别再出现一个大城市只有20几个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情况。其次,如果未能选中做参加人,要积极申请旁听。第三,积极查阅参加人的资料,防止其身份造假。第四,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可以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为,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当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也还可以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以便最大限度听到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听证制度应当继续完善的地方。
  
  听证会的不正常现象是否说明有猫腻?
  
  近年来,在各地召开的价格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例如,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会上,有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的牌子;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上,有参加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是否说明听证会有猫腻呢?其实这些恰恰说明,听证会没有“猫腻”,说明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让大家发表意见的,但我们也要看到现在是法制社会,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是不妥的,是不应当被提倡和炒作的。
  听证会上出现的这些“不正常”现象,实际上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过去,我们曾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有不同意见,“全体同意”、“100%赞成”曾经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也是有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价格上涨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经营者希望价格上涨,消费者希望价格下降;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提高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服务,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降低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有的人更加看重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希望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有的人更加看重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希望在定价成本中剔除经营者高工资、高福利的不合理因素;有的人赞成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当涨价,但不同意把涨价的收入给经营者;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对公用事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不应当由消费者为成本提高“埋单”。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要通过听证会这一平台展示出来,自然不会是“一团和气”。即使是同一群体、同一消费层次的人,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举办价格听证会,就是为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如果各方意见都一致,听证会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听证会上出现反对意见,实际上是正常的,问题是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当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都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当然,也建议公民在参加价格听证会时,把重点放在对调价方案、调价依据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而不是采用“举牌子”、“穿口号T恤衫”、“投掷矿泉水瓶”等不文明的形式上。
  听证会能起什么作用?
  在前几天我们在听证会热门话题系列谈中,提出听证会是“逢涨必听”,不管是否听证,最终价格可能都会上涨;还提出说听证会不是“决策会”,即使听证会上所有人都反对,最终可能还要涨价。很多读者对此提出疑问,既然都要涨价,还要听证会干什么?
  事实上,价格听证会除了向社会公布调价方案的具体内容,听取各方意见;向社会公开调价的程序、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冒名顶替”、“人为操纵”等现象外,还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原有定调价方案。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听证的降价方案又进行了调整,把降价幅度较大的第二方案“异地打电话统一为0.70元/分钟,接电话0.30元/分钟”修改为“异地打电话统一为0.60元/分钟,接电话0.40元/分钟”,由于漫游状态下,用户主叫的比例高于被叫的比例,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二是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进行反馈,防止流于形式。《政府定价听证办法》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对听证会上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听证人是否采纳,采纳或拒绝的理由,都应当写入听证报告,供政府决策部门参考,同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12月16日召开的居民水价听证会后的定价决定,将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元,同时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推行阶梯水价试点、供水质量保障、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公共行业成本约束规则、健全公用行业综合补贴机制等建议,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方案。济南市物价局近期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听证会上参加人提出的“听证会参加人为什么没有低保户?”、“水价上涨0.2元的依据是什么?”、“涨价的钱用到什么地方?”、“何时实施阶梯水价”等问题做出了一一解答。实践证明,这种公布反馈意见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价格听证会怎样更加公开透明?
  
  价格听证会制度实施来,为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各方面的议论增多也表明,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更加公开透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保障定调价方案更加科学合理。
  价格听证制度改进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的程度,便利社会各界的监督。例如,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遴选,可以按照《定价听证办法》关于“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的规定,事先向社会广泛公告,再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随机选取,增强公信力。摇号活动既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组织,还可以由新闻媒体组织,并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可以不事先限定时间,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让每个参加人都有平等的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价格听证会的新闻报道,可以推广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听证事项,让不能到现场的社会公众也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听证会的进程。
  最关键的问题是听证会有关材料的公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一是除了把有关材料公布给听证会参加人外,还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各方面普遍公开;二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报告、成本数据等情况,政府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和定价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者要公布专门的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社会公众的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全程参与监督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政府成本监审的公信力。
  由于价格调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对价格工作、对价格听证会的意见还会继续存在。希望广大社会公众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将来的价格听证会中,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发表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完善听证制度,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反映民意。惟其如此,才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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