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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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人信用是组成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它是人际关系和谐相处的基石,也是商业交往中必须具备的一种信誉。民商法作为相关法律体系,虽然对其进行了系列规定,却依然存在漏洞,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必须要尽快解决。本文通过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关系的研究,强调其对民商法完善的重要性,同时探讨这两种体系融合期间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策略,希望能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促进两者的融合。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
  引言
  信用网络在交易中意义重大,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给交易带来毁灭性打击,因此,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而从民商法角度来分析,个人信用体系是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础,只有加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为民商法完善提供依据,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研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意义重大,值得重视。
  一、融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依据
  1、民商法的根本是信用
  信用虽然属于道德原则,但在商业活动中也不可缺少,一些发达国家更是将其作为重要因素列入到法律法规中,足见其重要性。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曾规定,当事人交易活动中必须要遵循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也规定要遵循信用原则。从这些立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信用的重视度非常高,而且认为信用是民商法立法根本与基础保障,必须要遵循这个原则才能真正发挥民商法的作用。
  2、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是信用
  以交换形式完成的市场经济,其本质基礎就是信用。社会学家指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若缺乏信任,必然会导致社会网络瓦解。缺乏信任不仅会导致人际交往崩溃,同时也会导致市场经济崩溃,尤其是在长期经济交往中,信任是基础,若无信用,就难以建立起长期交易活动,自然对市场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融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意义
  1、强化信息质量,促进市场经济改革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市场中的授信主体可以控制资金配置风险和经营情况,而授信方则很难掌控这一点。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增加交易风险,也会导致资金资源配置风险加大。因此,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使其与民商法有效融合,不仅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同时还能强化信息质量,提高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其改革深化。
  2、挖掘个人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库资源
  健全个人信息体系不仅有利于开发个人信息资源和信用资源,同时还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资源宝库,使其经济活动更加安全。一旦个人信息缺失或者是不完善,不仅无法预警和控制交易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个人金融交易时的繁琐性,导致其无法顺利完成预期目标,达不到想要的理想结果。另外,良好的个人信息体系还能帮助金融机构加深对其了解,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有力依据,减少繁琐办理环节,提高业务速度和服务质量。
  3、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和谐
  严重缺乏的市场信息导致我国市场交易公开度和透明度极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做出违法行为,增加了执法成本,也为商业诈骗、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既能帮助监管机构更好的控制违法行为,同时也能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内容存在的问题
  1、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然存在很大的制约性。同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期间,每个人的信用体系都会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形成独特的、关联性的网络,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就会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会持续扩大,继而对周边格局产生影响。
  2、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大众个人信用观念差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并未形成完善的网络,且因为时间较短,很多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并未养成,甚至在很多时候会忽视这一点。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很多经济活动无法及时展开,同时对社会安定也有不利影响。再者,诚信观念的转变,不提倡诚信风气的流传,都导致大众在个人信用建立方面意识不足。
  2.2 标准不一,难以统一
  信用作为道德标准,存在很大的抽象性。而现代社会对信用的标准也没有具象化的规定,导致个人在评价信用方面出现很多不同,难以实现信用的约束力,自然就难以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此,我国当前亟需制定一个统一标准来完善并约束大众行为,量化众人心中的信用标准。
  2.3 缺乏法律约束
  个人信用与法律之间的融合比较弱,导致失信成本极低,因此造成大众在遵循信用原则方面行动力不足。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其与法律融合力度不够,自然就难以产生有效约束力。
  四、阻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因素
  1、缺乏融合的必要条件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中融合不顺的首要因素就是缺乏必要条件。为促进两者融合,必须要有个人信用信息,但这一点要完全做到也很难。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内容覆盖面广,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去收集;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很多领域,比如金融平台、银行等,这些领域的信息保密性较强,很难被获取信用信息,自然就导致融合的关键条件缺失。
  2、缺乏融合机制
  融合机制不足也会造成这两者难以有效融合。比如监督机制也是其中一种,必须要由政府执行,但从当前了解的情况来分析,政府虽然对个人信用问题比较重视,却存在执行力不足的情况。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造成民商法难以有效完善,同时也会导致该信用体系崩溃,最终导致两者融合困难重重。
  3、个人对信用理念不重视   大众缺乏必要的信用理念也是阻碍这两者融合的因素之一。因为个人对信用不重视,导致其体系建立困难,增加了与民商法融合的难度。以网贷为例,民众在进行网贷之后,常有逾期不候的行为,这些失信行为并未引起大众重视,甚至还成为很多民众炫耀的话题,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保护不完善
  必要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公民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危及自身安全,也危害财产安全。比如部分平台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会将消费者信息打包出售给销售公司,这样轻易泄露用户信息,不仅为用户带来电话骚扰,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问题。
  5、融合原则不明确
  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必须要坚持以诚信为本。该原则是民商法执行的支撑,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基础。当因为民商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多起信用案件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民众就会失去信心,不愿意遵循信用原则。
  五、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有效策略
  1、制造融合条件,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
  想要真正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必须要为其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其有效融合。对此,相关人员要积极收集信息,并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這样既能了解信用情况,还能便于其他机构或个人参考。比如银行可以与供水、燃气以及通信公司建立联系,共享经营数据,并通过用户的行为,为其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通过调取个人日常缴费信息了解其信用情况。若出现逾期未交的情况,银行可以代为收取滞纳金,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数据库中,共享给其他公司。若出现信用严重缺失情况,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责。这样既能解决用户信用问题,同时还能借助民商法对其进行惩处,促进两者的融合。
  2、政府加强引导,建立有效融合机制
  政府对民众的引导也会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产生影响。政府不仅要鼓励守信行为,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比如在监管过程中,政府可以从用户信用评价中了解其信用情况,并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核实。若发现数据造假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发现用户信用不佳,则对其进行监管,促使其改变。通过这些方法能有效提高信用数据的可靠性,同时还能确保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实现。政府在建立融合机制时还可以将其作为日后经济行为的参考数据,并优先为信用良好的市民提供贷款或者是其他服务。
  3、提高大众信用观念
  增强民众信用观念是实现两者融合的有效基础。因为当前我国公民对信用的重视度不高,意识欠缺,导致这两者的融合存在很大的困难。相关部门必须要做好相应的知识宣传和讲解,让民众意识到信用体系建立的好处和必要性。同时媒体也要参与其中,对信用问题的宣传给予帮助。比如电视台可以播放相应的公益广告,提高民众对民商法、信用的了解。广告还可以以虚拟动画的方式模拟失信后的处罚场景,促使民众改变对信用的重视度,意识到守信的重要性。除传统媒体之外,网络平台的宣传也必不可少。各大信贷平台必须要建立起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其融合提供路径。
  4、强化法律保护
  在融合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用户信息也会随之不断完善和健全,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情况,必然会对民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对此,必须利用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信用市场稳定。比如在网贷过程中,平台数据库安全非常重要,平台必须要提供有力保护才能避免信息被窃取。此外,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行为,相关部门必须要予以惩处,规范其行为。采用法律保护的方式,既能提高用户信任度,也能提高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
  结束语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虽然存在很大阻碍,但融合是必然趋势,也势在必行。因此,在实际融合过程中,不仅要健全个人信用信息,还要强化信用体系,为其提供融合条件,发挥政府职能、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完成融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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