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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价中标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降低成本;建筑市场
一、低价中标法的类别和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地已纷纷制定有关低价中标的规定,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在报价的基础上,把投标人的实力、工期、业绩、质量、承诺等其它因素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货币,对招标人有利的折减,对招标人不利的增加,最终形成一个“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比较复杂,在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有不公平的嫌疑,招标人设置的折算系数可能对有的投标人有利,对有的投标人不利,有不公平嫌疑。
二、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观点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随着我国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最终会和国际接轨,采用最低价法。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或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接受招标机制的投标者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密封投标、以价低者中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在满足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即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约束;2个人理性约束。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的程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价格市场化程度)无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四、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中国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外部人寻租败德行为等问题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它潜在的使用价值。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此下浅谈一下它的局限性:
(一)“低价中标”致使工程市场潜伏着危机。
某水电站工程为例,该工程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一库五级”五个梯级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级,被推荐为首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由于看中流域开发前景,四家中标施工方均为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工程初期,各施工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工程信誉,加之有工程局(集团)总部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四个项目部相继展开了比质量、比进度、比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好景不长,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程工期尚未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二)“低价中标”使资金周转困难。
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三)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如目前经常出现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五、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采取措施避免在招标时带来的损失。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做到合理低价中标。
(一)在“低价中标”招投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出现总价优惠或让利的,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材料价格投标书中均应列出清单,以备竣工结算审价。在投标报价评审中,不仅要评总价,还要评单价,尽可能减少企业不均衡报价影响;对安全施工费、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按规定足额保证,切实保证工人利益。对低于成本报价的,实行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票否决制。
(二)制订成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也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手段之一。
在标书合同中进行分析、分解,确定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和项目费用标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并在经营、质量、安全、设备等5个方面有年度或阶段目标考核责任书,量化责任,细化考核指标,硬化监管、考核、奖惩依据。加大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消耗、人工费和机械使用成本。
(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
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是利润的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压力非常大,业主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必须引人索赔制度,来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六、结论
实行“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业主与施工方“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参考文献:
[1] 刘尹生.工程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常振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3]宋春岩.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袁建新.工程造价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降低成本;建筑市场
一、低价中标法的类别和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地已纷纷制定有关低价中标的规定,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在报价的基础上,把投标人的实力、工期、业绩、质量、承诺等其它因素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货币,对招标人有利的折减,对招标人不利的增加,最终形成一个“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比较复杂,在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有不公平的嫌疑,招标人设置的折算系数可能对有的投标人有利,对有的投标人不利,有不公平嫌疑。
二、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观点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随着我国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最终会和国际接轨,采用最低价法。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或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接受招标机制的投标者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密封投标、以价低者中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在满足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即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约束;2个人理性约束。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的程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价格市场化程度)无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四、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中国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外部人寻租败德行为等问题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它潜在的使用价值。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此下浅谈一下它的局限性:
(一)“低价中标”致使工程市场潜伏着危机。
某水电站工程为例,该工程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一库五级”五个梯级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级,被推荐为首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由于看中流域开发前景,四家中标施工方均为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工程初期,各施工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工程信誉,加之有工程局(集团)总部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四个项目部相继展开了比质量、比进度、比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好景不长,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程工期尚未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二)“低价中标”使资金周转困难。
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三)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如目前经常出现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五、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采取措施避免在招标时带来的损失。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做到合理低价中标。
(一)在“低价中标”招投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出现总价优惠或让利的,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材料价格投标书中均应列出清单,以备竣工结算审价。在投标报价评审中,不仅要评总价,还要评单价,尽可能减少企业不均衡报价影响;对安全施工费、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按规定足额保证,切实保证工人利益。对低于成本报价的,实行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票否决制。
(二)制订成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也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手段之一。
在标书合同中进行分析、分解,确定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和项目费用标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并在经营、质量、安全、设备等5个方面有年度或阶段目标考核责任书,量化责任,细化考核指标,硬化监管、考核、奖惩依据。加大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消耗、人工费和机械使用成本。
(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
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是利润的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压力非常大,业主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必须引人索赔制度,来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六、结论
实行“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业主与施工方“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参考文献:
[1] 刘尹生.工程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常振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3]宋春岩.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袁建新.工程造价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