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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从立法目的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若约定事项不明显违背理性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理解,宜将该约定认定为不可抗力条款,效力也应当被认可。若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性质,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从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充分发挥不可抗力制度的作用,以期以法律手段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应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