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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是环境法治的依据和前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性差异较大,发展和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和治理而言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对于创制性的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着应然面向和实然面向两个方面,应然面向主要是地方环境立法的依据、任务和功能;实然面向主要是地方环境立法取得的绩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地方环境立法实然面向的考察,发现地方环境立法存在行政主导、缺乏地方特色、缺少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困境,从而提出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和提高地方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