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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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证据制度的改革是正确定罪量刑和公正审判的保障,可以有效的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针对我国多年来冤家错案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改善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文简要分析证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改革,并通过对其中的修改要点加以分析发现证据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案审理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只有确保证据提供的客观、全面、合法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严厉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在此次修改中所涉及到的证据制度改革,备受关注,其中不乏有亮点。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发现证据制度改革对改进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述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它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证据的真假、合法与否,都应该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最后得出结论。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是通过向与刑事诉讼案相关的人员(辩护人、当事人等)收取有效证据资料,或者由相关检查机关搜集证据资料。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所有的程序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结合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工作經验,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等,这些证据制度的改革,都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相联系,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刑事调查模式。
  二、证据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其一,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八个与证据制度相关的条文被修改,其中包含有证据规则、证据定义与种类、证据的标准,在证据的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与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并且将之前的检查、勘验、辨认、侦查等合并为一类证据,解决了证据材料在归类和地位上不同的问题。这种改变使得证据类型的表述更加科学化,更有利于案件的申诉处理。
  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进一步规定严禁使用各种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证据资料,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指出,审判人员、检查官、侦查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威胁、诱逼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更不可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项改革有利于确保案件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避免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
  其三,为了尽量减少因为人为因素而导致刑事诉讼案件的退查,确保刑事诉讼的流畅,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确实、充分”案件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处理,以更加明确的把握刑事案件证明的标准问题。虽然这项规定是从审判机关的角度制定的,但是相关部门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应该注意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其四,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对于一切人员所进行的非法取证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照情节的严重与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进行严厉的程序性制裁。
  其五,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中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非法证据法庭的调查程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需要出庭说明义务,以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和重复出庭等问题的发生。三、证据制度改革的修改要点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保护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从细节上对严谨任何人通过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从制度上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为了刑事诉讼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在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与此同时,在条文中还明确指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包括采用暴力以及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的供述,违反法律规定而收集的物证等,对于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应当对其予以及时补正并排除。
  在诉讼修正案中,对于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等对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法庭应该让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要求其出庭作证,对于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证人,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十天以下的拘留。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证人以及相关鉴定人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中要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等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可能会对其自身以及家人产生人身安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必须对证人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四、结语
  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收集和审查的依据,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案的顺利公正审理具有重要作用,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会直接影响到检查机关对案件的认可程度。针对我国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冤家错案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保障公民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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