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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的后国有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长期形成的传统银企关系正在逐步瓦解,并有望被良性互动的市场型银企关系所代替。但是,这一局面并不会轻易到来。现存的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活动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影响国家决策,从而延缓传统银企关系的解体。而旧体制下既已形成的相关人利益分配关系,也作为传统银企关系惯性的一部分,阻碍新型银企关系地位的确立。作者认为,目前形势下需要继续强化银行作为外部监督者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强化银行对企业决策的参与权。同时,加快开放金融市场步伐,通过市场力量冲淡传统势力的影响,逐步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随着非国有资本大举进入竞争性领域,和国有资本在一般领域的退出,我国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生了重大改变。我们将目前这个国有经济仍然保持相当控制力,而非国有经济的利润贡献已经超过国有经济并且其份额还在持续增加的特殊时期,称为后国有经济时期。这一时期国民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机制初步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同利益集团间对于资源和利益的争夺加剧,但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形成,国家改革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集团竞争结果的影响。
后国有经济时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主导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带有补贴性质的银企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市场机制要求金融资源配置要突破以往的所有制限制,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来进行。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国有体制框架下的银企关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彻底解除,其影响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比如现存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仍然能够以垄断经营权或职工利益为筹码,要求国家和国有银行继续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在此种复杂形势下,坚定地重塑健康高效的银企关系,使之适应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成为推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传统银企关系的逐步解体 ——基于含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主要力量,而国有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国有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根据张军(1994)、张杰(1998)的研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是以体制内稳定为基础,体制外增长为带动,实现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而为了保持体制内的稳定,就需要保证国有经济的产出稳定,以保持国企干部和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失。但在国有经济整体市场竞争力不断削弱的形势下,国家只有为国有经济提供适当的补贴,才能保证国有经济的产出稳定。在国家财政已经无力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下,由国有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提供变相的金融补贴,就成为国家保持国有经济稳定的不得已手段。
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以非国有经济为特征的体制外增长获得了长足进步,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体制内的银企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状况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生了改变,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深化改革的正式启动。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以“一行三会”为特征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掌握着全国70%金融资源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总额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整体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目前,国家对于国有银行的新一轮注资和改制正在加紧进行,四大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已经为时不远。国家对金融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总体方向是推进金融体制的市场化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根本目的是配合经济的市场化转型,使国家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的经济和金融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旧的银企关系逐步走向解体。
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银企关系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尽管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仍然带有国家金融补贴的性质,但是其主要目的已经不是推动国有经济增长,而是保持体制内稳定,以保证体制外增长的顺利进行。张杰(1998,P122-129)提出了一个体制内增长模型,对这一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补贴的形式,进行了描述。

转轨时期体制内的经济增长与金融支持
在张杰的内含金融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中,国有企业产出G的增长,依赖于金融补贴Sb的增加,而Sb与信贷资金供给量Ls间存在着某种线性关系,而Ls的增加又与储蓄量Dh直接相关。假设在标准的市场金融体制下, 国有经济所获信贷资金量为机会曲线OELs2与效用曲线U的切点E点确定,此时的信贷量为Ls1,相应的金融补贴量为Sb1,国有经济产出为G1。但这一产出量并不足以保证体制内稳定和整体经济的增长,国家要求国有经济产出必须达到G2。为此,国家就要将金融补贴量增至Sb2 ,相应地,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信贷额就要达到Ls2,显然这一数量已经偏离了市场均衡点。此时的银企关系,实际上是带有国家强制色彩的银行—企业的单向支持关系。 国有银行对于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并未得到应有回报,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银行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
后国有经济时期,国家大幅度减少了对国有经济的金融补贴。其直接手段就是减少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总量和放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国有经济所获信贷量面临着从Ls2 向Ls1 的回归。在现实中,这一回归过程并不会进行得很快,主要原因一是长期形成的银企关系的惯性作用;二是信贷总量的减少(这种减少只是相对的,因为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信贷总量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利益,这些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国家决策者,使其出台倾向性政策,要求商业银行保证满足特殊利益集团的非合理性信贷需求,从而在总体上减缓了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因此,这一时期国有经济所获得的信贷资金量,应当是介于Ls2与Ls1之间的Ls3。总之,后国有经济时期的银企关系,仍然是从非市场合约型关系向市场合约型关系过渡的一个时期1。这一过渡时期内形成的新型银企关系,将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整体经济改革进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最佳资本结构与银企关系
后国有经济时期,原国有企业群体特别是已经面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产业内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着企业资本结构重建的任务。重建资本结构不同于简单地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是从克服委托-代理问题和提高企业价值的角度,确定企业股权与债权比例和股权的分散程度。因此,如果从重建企业资本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则后国有经济时期国有资本的退出无疑是改善原国有企业酱结构,进而改善其公司治理水平的绝好时机。
(一)关于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并非离题的讨论
理论界对于何种类型的资本结构对于企业最有利,至今没有形成广泛一致意见。但是在存在严重委托-代理问题的发展中国家,股权集中似乎更加有利。
格罗兹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0)认为,资本结构分散使任何单一股东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 (Roe,1994)。斯蒂格利茨(1985)论证了股权集中是确保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在极端情况下,个人或单个家族拥有公司,有极大的动力使价值最大化。另一个极端的情况是股份由许多人持有,没有任何人持有大额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有动力监督管理层并确保其追求股东利益。在中间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股东持有大额股份,许多小股东持有少量份额,大股东可能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并确保其追求股份价值最大化。拉波特、洛佩斯-斯特拉斯、施勒弗和维希尼(LLSV,1998)发现,小股东受保护的程度与股权的集中度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在法律保护薄弱时,防止股东利益受侵害的最简易方法就是持有大额股份。
国外学者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股权集中的广泛存在。Pedersen和Thomsen(1999)考察了欧洲12国435家大公司,认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Claessens(1997)对捷克和斯洛伐克,Claessens、Djankov、Fan和Lang (1998a)对东亚地区企业的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均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并且与企业价值正相关。Lins(1999)对18个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研究表明,大股东对企业价值有正面影响。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性弱的地区,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积极的作用。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超过51%(Hoderness和Sheehan,1988)。Franks and 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85%的公司第1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25%;Edwards and Weichenrieder(1999)所选择的102家德国最大的上市公司中,46家公司第1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50%。
从上述学者的研究中不难发现,在金融市场相对欠发达,制度环境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中,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这一结论显然与前一段时间国内有学者主张的打破“一股独大”的观点不相吻合。我们所以在这样一篇讨论银企关系的论文中,花大量篇幅介绍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研究成果,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后国有经济时期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什么,并以此来确定未来银企关系的发展方向。从国际经验分析,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渠道一是出让股权,二是举债(当然,国家注资也是一种渠道,只不过这种方式已经很少有国家采用。)。在一个股东倾向于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保留企业控制权的企业中,大量出让股权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发行债券和争取银行贷款,即举债就成为企业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无疑是企业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只是在后国有经济时期,银行信贷已不再是单向的国家金融补贴,而是要求回报和控制风险的商业性信贷行为。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和最低回报率,银行有足够的激励承担起外部监督者的职能,并从客观上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二)作为资金提供者与外部监督者的银行
对于中国国有企业而言,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意味着在需要时可以获得及时的信贷支持。但实际上,以长期良好的银企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型融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广泛存在的。埃尔斯顿(Elston,1993)发现,与银行有较强联系的公司与较弱联系公司相比,所受的流动性约束要小。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Bolton,1990)的研究表明,银行与其投资的企业通常有着长期的关系。这类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基本上不受现金流量的影响,而与银行没有长期关系的企业则反之。
良好的银企关系的受益者并不仅仅是企业。银行也可以从这种关系中获得超过市场收益的租金回报。这些租金可以分为四类:(1)垄断租金,即关系银行凭借优于其他融资者的地位,从企业获得的租金 ;(2)政策诱导性租金,即银行从自己履行隐含政策义务交换来的政府奖励 ;(3)声誉租金:银行通过建立良好履行救助企业承诺的声誉而获得的租金;(4)信息租金,银行通过介入不为其他人知悉的知识生产而从再融资企业获得的租金(青木,2000)。正是由于可以从银企关系中获取上述超出市场回报的租金,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关系型融资模式,才得以长期维系。
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客观上增加了银行作为企业外部监督者的职能。与普通中小投资者相比,金融中介在搜集企业信息,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方面有更大的优势(戴蒙德,1984)。
戴蒙德的代理监督理论假设金融市场上有n个投资项目,每个项目需要1单位资金,由m个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则市场投资者总数为mn人,每人每监督一个项目的成本为k。如果每个投资者直接监督,则社会总监督成本为mnk。如果由银行以承诺固定回报的方式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对项目进行代理监督,则银行的监督成本为nk。如果加上投资者监督银行的成本C,则社会总监督成本为nk+C.戴蒙德证明,当一家银行同时监督多个投资项目即n足够大,并且投资者均为小额投资者(m>1),通过银行的代理监督可以节约社会监督成本,即nk+C 戴蒙德模型指出了银行代理监督的规模经济优势,这一结论也为银行在各国金融市场的大规模发展所证明。但是,银行无法完全代替资本市场的事实也表明,银行作为企业外部监督者职能的实施,仍然面临着多因素制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银行与企业互相勾结以限制外部股东权力的事件。在这类案例中,企业管理者和银行共同分享控制权,但是这并不一定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Hellwig,1998)。另一方面,银行和企业同样面临着委托-代理问题,戴蒙德(1994)把这一问题称做“谁来监督监督者”。可以想象,银行经理和企业经理的合谋,无疑会同时令企业股东和银行受损失。博阿查里和盖尔(Bhattacharya and Gale,1987)证明,一个面临挤兑风险的银行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变卖部分信贷资产来满足兑付需要。这产生了金融中介间的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可能导致由银行挤兑引发的银行体系崩溃。
三.构建后国有经济时期的新型银企关系
处于后国有经济时期的中国银企关系存在着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国有企业既得利益集团会加紧活动,游说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延续金融补贴模式。而国企改制以后,传统的银企关系仍然存在一定惯性,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对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一步硬化了银行信贷政策,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银行有进一步收缩信贷规模的动力。而代表新兴势力的新兴资本集团尚未成熟,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国家决策,也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营造全新的信贷市场环境。可以说,后国有经济时期中国银企关系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金融体制乃至市场经济体制前进的方向和速度。
(一)后国有经济时期的银企关系特征
1.传统银企关系的影响依然存在
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间长期形成的银企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诺斯,1991)。不会由于简单的国有资本退出或者银行信贷收缩而迅速瓦解。第一,国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保持相当控制力,意味着传统银企关系仍然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关键行业保持一定程度的延续。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工商企业社会总资产约为34.9万亿元(不含金融资产),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量为18.02万亿元,占51.6%(但如果按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计算,国有经济分重则降至43.7%和45.5%)。国有经济仍然占据着关键行业的绝对控制地位:如石油行业中的国有经济比重为92.1%、石化69.3%、电力90.6%、汽车72.0%、冶金64.4%、铁路83.1%,军工、金融、民航、通信等领域的国有资本均达到90%以上1。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后国有经济时期的国有资本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全局,在这种背景下传统银企关系是不可以迅速瓦解的。第二,既已形成的银企关系,并不会由于国企改制和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迅速发生变化。实际上,银企关系可以具体化为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同时存在的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虽然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金融补贴偏离了初衷,没有收到增加企业产出的良好效果。但在此过程中,却形成了企业经营者与银行管理者之间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长期形成的利益关系,既不可能因为企业股东的更换,也不可能因为银行信贷规模的收缩而迅速解除。
2.新兴利益集团积极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在市场体制下迅速成长的民营资本、外资等新兴利益集团,亟待外部金融支持。在原有体制框架内,国家将通过金融抑制策略集中的社会资本,通过国有金融中介主要都投向了国有企业。而处于体制外的非国有经济只能通过股份制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来满足对外部资金的需求。尽管这种非主流的银企关系没有提供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充足金融支持,但它代表了市场体制下的银企关系发展方向。
3.国家在银企关系转型问题上摇摆不定
尽管从效率角度考虑,良性互动型的银企关系更符合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但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减少银行对于低效率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而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国家不会在短时期内减弱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加之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国家领导层的持续游说,更加剧了国家在银企关系转型问题上的摇摆。因此,在后国有经济时期国家的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政策经常会表现出加速前进行适度倒退交互进行。这使得改革方向更加不明朗。
(二)对于改善后国有经济时期银企关系的政策建议
1.发挥银行作为外部监督者的作用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功能的定位,我国银行业较少参与贷款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银行的外部监督职能严重弱化。即便是在“债转股”企业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也往往不能正常发挥股东作用,而成了“哑巴”股东(谭兴民2003)。银行监督职能弱化,使企业管理层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侵害股东权益和银行利益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应从法律和体制上强调银行作为企业主要债权人参与企业决策的强制性。银行有权向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派驻董事或监事,促进公司管理层合规行动。银行也可以在信贷契约中制定有利于债权人的约束条件。
2.开放金融市场,打破传统银企关系
传统银企关系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封闭的市场环境。在这种状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寻找更有价值的贷款企业,而国有企业也不会在体制框架内遇到强有力的信贷竞争者。因此,改善传统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完善金融市场制度环境,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与国有银行竞争有价值的国有企业客户,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国有银行信贷市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大,将不可避免地迫使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调整原有银企关系,增强企业与银行的良性互动。这样做的一大好处是,国家不必主动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是借用市场的力量,完善银企关系市场化调整,这一“不可能的任务”。
(作者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非国有资本大举进入竞争性领域,和国有资本在一般领域的退出,我国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生了重大改变。我们将目前这个国有经济仍然保持相当控制力,而非国有经济的利润贡献已经超过国有经济并且其份额还在持续增加的特殊时期,称为后国有经济时期。这一时期国民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机制初步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同利益集团间对于资源和利益的争夺加剧,但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形成,国家改革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集团竞争结果的影响。
后国有经济时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主导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带有补贴性质的银企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市场机制要求金融资源配置要突破以往的所有制限制,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来进行。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国有体制框架下的银企关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彻底解除,其影响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比如现存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仍然能够以垄断经营权或职工利益为筹码,要求国家和国有银行继续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在此种复杂形势下,坚定地重塑健康高效的银企关系,使之适应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成为推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传统银企关系的逐步解体 ——基于含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主要力量,而国有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国有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根据张军(1994)、张杰(1998)的研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是以体制内稳定为基础,体制外增长为带动,实现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而为了保持体制内的稳定,就需要保证国有经济的产出稳定,以保持国企干部和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失。但在国有经济整体市场竞争力不断削弱的形势下,国家只有为国有经济提供适当的补贴,才能保证国有经济的产出稳定。在国家财政已经无力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下,由国有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提供变相的金融补贴,就成为国家保持国有经济稳定的不得已手段。
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以非国有经济为特征的体制外增长获得了长足进步,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体制内的银企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状况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生了改变,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深化改革的正式启动。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以“一行三会”为特征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掌握着全国70%金融资源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总额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整体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目前,国家对于国有银行的新一轮注资和改制正在加紧进行,四大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已经为时不远。国家对金融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总体方向是推进金融体制的市场化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根本目的是配合经济的市场化转型,使国家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的经济和金融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旧的银企关系逐步走向解体。
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银企关系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尽管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仍然带有国家金融补贴的性质,但是其主要目的已经不是推动国有经济增长,而是保持体制内稳定,以保证体制外增长的顺利进行。张杰(1998,P122-129)提出了一个体制内增长模型,对这一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补贴的形式,进行了描述。

转轨时期体制内的经济增长与金融支持
在张杰的内含金融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中,国有企业产出G的增长,依赖于金融补贴Sb的增加,而Sb与信贷资金供给量Ls间存在着某种线性关系,而Ls的增加又与储蓄量Dh直接相关。假设在标准的市场金融体制下, 国有经济所获信贷资金量为机会曲线OELs2与效用曲线U的切点E点确定,此时的信贷量为Ls1,相应的金融补贴量为Sb1,国有经济产出为G1。但这一产出量并不足以保证体制内稳定和整体经济的增长,国家要求国有经济产出必须达到G2。为此,国家就要将金融补贴量增至Sb2 ,相应地,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信贷额就要达到Ls2,显然这一数量已经偏离了市场均衡点。此时的银企关系,实际上是带有国家强制色彩的银行—企业的单向支持关系。 国有银行对于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并未得到应有回报,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银行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
后国有经济时期,国家大幅度减少了对国有经济的金融补贴。其直接手段就是减少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总量和放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国有经济所获信贷量面临着从Ls2 向Ls1 的回归。在现实中,这一回归过程并不会进行得很快,主要原因一是长期形成的银企关系的惯性作用;二是信贷总量的减少(这种减少只是相对的,因为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信贷总量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利益,这些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国家决策者,使其出台倾向性政策,要求商业银行保证满足特殊利益集团的非合理性信贷需求,从而在总体上减缓了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因此,这一时期国有经济所获得的信贷资金量,应当是介于Ls2与Ls1之间的Ls3。总之,后国有经济时期的银企关系,仍然是从非市场合约型关系向市场合约型关系过渡的一个时期1。这一过渡时期内形成的新型银企关系,将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整体经济改革进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最佳资本结构与银企关系
后国有经济时期,原国有企业群体特别是已经面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产业内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着企业资本结构重建的任务。重建资本结构不同于简单地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是从克服委托-代理问题和提高企业价值的角度,确定企业股权与债权比例和股权的分散程度。因此,如果从重建企业资本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则后国有经济时期国有资本的退出无疑是改善原国有企业酱结构,进而改善其公司治理水平的绝好时机。
(一)关于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并非离题的讨论
理论界对于何种类型的资本结构对于企业最有利,至今没有形成广泛一致意见。但是在存在严重委托-代理问题的发展中国家,股权集中似乎更加有利。
格罗兹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0)认为,资本结构分散使任何单一股东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 (Roe,1994)。斯蒂格利茨(1985)论证了股权集中是确保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在极端情况下,个人或单个家族拥有公司,有极大的动力使价值最大化。另一个极端的情况是股份由许多人持有,没有任何人持有大额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有动力监督管理层并确保其追求股东利益。在中间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股东持有大额股份,许多小股东持有少量份额,大股东可能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并确保其追求股份价值最大化。拉波特、洛佩斯-斯特拉斯、施勒弗和维希尼(LLSV,1998)发现,小股东受保护的程度与股权的集中度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在法律保护薄弱时,防止股东利益受侵害的最简易方法就是持有大额股份。
国外学者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股权集中的广泛存在。Pedersen和Thomsen(1999)考察了欧洲12国435家大公司,认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Claessens(1997)对捷克和斯洛伐克,Claessens、Djankov、Fan和Lang (1998a)对东亚地区企业的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均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并且与企业价值正相关。Lins(1999)对18个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研究表明,大股东对企业价值有正面影响。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性弱的地区,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积极的作用。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超过51%(Hoderness和Sheehan,1988)。Franks and 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85%的公司第1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25%;Edwards and Weichenrieder(1999)所选择的102家德国最大的上市公司中,46家公司第1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50%。
从上述学者的研究中不难发现,在金融市场相对欠发达,制度环境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中,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这一结论显然与前一段时间国内有学者主张的打破“一股独大”的观点不相吻合。我们所以在这样一篇讨论银企关系的论文中,花大量篇幅介绍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研究成果,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后国有经济时期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什么,并以此来确定未来银企关系的发展方向。从国际经验分析,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渠道一是出让股权,二是举债(当然,国家注资也是一种渠道,只不过这种方式已经很少有国家采用。)。在一个股东倾向于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保留企业控制权的企业中,大量出让股权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发行债券和争取银行贷款,即举债就成为企业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无疑是企业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只是在后国有经济时期,银行信贷已不再是单向的国家金融补贴,而是要求回报和控制风险的商业性信贷行为。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和最低回报率,银行有足够的激励承担起外部监督者的职能,并从客观上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二)作为资金提供者与外部监督者的银行
对于中国国有企业而言,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意味着在需要时可以获得及时的信贷支持。但实际上,以长期良好的银企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型融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广泛存在的。埃尔斯顿(Elston,1993)发现,与银行有较强联系的公司与较弱联系公司相比,所受的流动性约束要小。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Bolton,1990)的研究表明,银行与其投资的企业通常有着长期的关系。这类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基本上不受现金流量的影响,而与银行没有长期关系的企业则反之。
良好的银企关系的受益者并不仅仅是企业。银行也可以从这种关系中获得超过市场收益的租金回报。这些租金可以分为四类:(1)垄断租金,即关系银行凭借优于其他融资者的地位,从企业获得的租金 ;(2)政策诱导性租金,即银行从自己履行隐含政策义务交换来的政府奖励 ;(3)声誉租金:银行通过建立良好履行救助企业承诺的声誉而获得的租金;(4)信息租金,银行通过介入不为其他人知悉的知识生产而从再融资企业获得的租金(青木,2000)。正是由于可以从银企关系中获取上述超出市场回报的租金,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关系型融资模式,才得以长期维系。
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客观上增加了银行作为企业外部监督者的职能。与普通中小投资者相比,金融中介在搜集企业信息,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方面有更大的优势(戴蒙德,1984)。
戴蒙德的代理监督理论假设金融市场上有n个投资项目,每个项目需要1单位资金,由m个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则市场投资者总数为mn人,每人每监督一个项目的成本为k。如果每个投资者直接监督,则社会总监督成本为mnk。如果由银行以承诺固定回报的方式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对项目进行代理监督,则银行的监督成本为nk。如果加上投资者监督银行的成本C,则社会总监督成本为nk+C.戴蒙德证明,当一家银行同时监督多个投资项目即n足够大,并且投资者均为小额投资者(m>1),通过银行的代理监督可以节约社会监督成本,即nk+C
三.构建后国有经济时期的新型银企关系
处于后国有经济时期的中国银企关系存在着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国有企业既得利益集团会加紧活动,游说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延续金融补贴模式。而国企改制以后,传统的银企关系仍然存在一定惯性,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对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一步硬化了银行信贷政策,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银行有进一步收缩信贷规模的动力。而代表新兴势力的新兴资本集团尚未成熟,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国家决策,也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营造全新的信贷市场环境。可以说,后国有经济时期中国银企关系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金融体制乃至市场经济体制前进的方向和速度。
(一)后国有经济时期的银企关系特征
1.传统银企关系的影响依然存在
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间长期形成的银企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诺斯,1991)。不会由于简单的国有资本退出或者银行信贷收缩而迅速瓦解。第一,国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保持相当控制力,意味着传统银企关系仍然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关键行业保持一定程度的延续。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工商企业社会总资产约为34.9万亿元(不含金融资产),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量为18.02万亿元,占51.6%(但如果按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计算,国有经济分重则降至43.7%和45.5%)。国有经济仍然占据着关键行业的绝对控制地位:如石油行业中的国有经济比重为92.1%、石化69.3%、电力90.6%、汽车72.0%、冶金64.4%、铁路83.1%,军工、金融、民航、通信等领域的国有资本均达到90%以上1。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后国有经济时期的国有资本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全局,在这种背景下传统银企关系是不可以迅速瓦解的。第二,既已形成的银企关系,并不会由于国企改制和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迅速发生变化。实际上,银企关系可以具体化为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同时存在的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虽然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金融补贴偏离了初衷,没有收到增加企业产出的良好效果。但在此过程中,却形成了企业经营者与银行管理者之间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长期形成的利益关系,既不可能因为企业股东的更换,也不可能因为银行信贷规模的收缩而迅速解除。
2.新兴利益集团积极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在市场体制下迅速成长的民营资本、外资等新兴利益集团,亟待外部金融支持。在原有体制框架内,国家将通过金融抑制策略集中的社会资本,通过国有金融中介主要都投向了国有企业。而处于体制外的非国有经济只能通过股份制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来满足对外部资金的需求。尽管这种非主流的银企关系没有提供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充足金融支持,但它代表了市场体制下的银企关系发展方向。
3.国家在银企关系转型问题上摇摆不定
尽管从效率角度考虑,良性互动型的银企关系更符合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但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减少银行对于低效率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而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国家不会在短时期内减弱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加之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国家领导层的持续游说,更加剧了国家在银企关系转型问题上的摇摆。因此,在后国有经济时期国家的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政策经常会表现出加速前进行适度倒退交互进行。这使得改革方向更加不明朗。
(二)对于改善后国有经济时期银企关系的政策建议
1.发挥银行作为外部监督者的作用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功能的定位,我国银行业较少参与贷款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银行的外部监督职能严重弱化。即便是在“债转股”企业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也往往不能正常发挥股东作用,而成了“哑巴”股东(谭兴民2003)。银行监督职能弱化,使企业管理层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侵害股东权益和银行利益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应从法律和体制上强调银行作为企业主要债权人参与企业决策的强制性。银行有权向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派驻董事或监事,促进公司管理层合规行动。银行也可以在信贷契约中制定有利于债权人的约束条件。
2.开放金融市场,打破传统银企关系
传统银企关系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封闭的市场环境。在这种状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寻找更有价值的贷款企业,而国有企业也不会在体制框架内遇到强有力的信贷竞争者。因此,改善传统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完善金融市场制度环境,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与国有银行竞争有价值的国有企业客户,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国有银行信贷市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大,将不可避免地迫使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调整原有银企关系,增强企业与银行的良性互动。这样做的一大好处是,国家不必主动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是借用市场的力量,完善银企关系市场化调整,这一“不可能的任务”。
(作者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