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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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虽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弊大于利应予以废止;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限于虚假陈述赔偿,应将其扩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形式不应限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 Although the pre-process of securities and civil proceedings is reasonable in stages, the disadvantages should be abolished more than the disadvantages. The scope of the civil compensation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is limited to the compensation of false statements and should be expanded. The forms of litigation in securities civil compensation cases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number Determining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should introduce litigation with uncertain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combining non-fault liability and presumption liability in the case of securities tor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model of inducing more false statements on the market and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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