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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该条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曾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下面,笔者就结合条例的修订,就该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