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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将侵权适当法等同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历史的局限,但是,"适当法"的理念为我们认识和评判国际侵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提供了价值尺度。基于国际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应国际侵权关系和侵权法的性质和特点的演变,法院地法规则、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都有其适当性,都应属于国际侵权关系适当法的范畴。"适当法"是一个面向实际的开放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