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由于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使股东或查不到账,或拿到的是残缺不全、真假难辨的账簿,难以通过行使账簿查阅权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为此,若将加强公司会计规范化管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不仅有利于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而且对快速有效地处理此类诉讼纠纷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股东账簿查阅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账簿管理;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账簿查阅权,同时该款还就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方式、条件、公司的审查期以及司法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公司法》的规定仅注重了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增设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却忽视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所应当负有的法定职责。实践证明,由于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使股东或查不到账,或拿到的是残缺不全、真假难辨的账簿,致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离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因此,为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阻碍
當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面临最大的阻碍,不是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而是股东账簿查阅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股东费尽周折拿到的往往不是客观、真实、全面的账簿,而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失去了应有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往往以股东不具有正当查阅目的为理由,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是,哪些查阅目的为正当目的,新《公司法》并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惯例,提出查询请求的股东多为不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弱势股东,股东需要查阅会计账簿一般都是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并且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已出现僵持或者股东对管理层明显表现出失去信心或不安。此时,即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实际控制人也往往会以《公司法》中“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询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的保护性条款作为挡箭牌,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二)司法救济程序漫长,会计账簿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目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的唯一司法救济途径。然而,按审判机关现行办案期限,简易程序需三个月,普通程序需六个月。仅就股东查阅账簿的目的、动机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这一点,双方可能有多个来回的争辩。因此,用足这些时间是常有的事。即使有少数案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结,也至少需要十天半月。目前,在没有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会计账簿往往处于实际控制人的掌控之下,在漫长的诉讼时效内,实际控制人要想转移、篡改或销毁账簿,也不是很难的事情。所以,当一纸判决下来后,或执行不了,或即使执行了,拿到的往往也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股东的财产利益还是难以维护。
(三)会计舞弊现象突出,账簿真假难辨,难以真正落实立法本意
账簿查阅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情况的有效监督,防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许多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所具有的控制权,使其往往能够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隐蔽的舞弊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而转嫁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或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公司采取种种措施剥夺或者限制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虽然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设立会计账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其中对于股东在账簿查阅权行使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对会计账簿管理究竟负有何种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将公司法中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细化的操作流程予以架空,从而达到阻挠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目的。如有的不允许股东复印账簿;有的利用股东会作出如下决定:股东要查阅账簿,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有的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等等。
二、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是真正落实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
如何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体现立法本意呢?针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障碍,目前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有的主张,《公司法》是实体法,不应将“股东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等待十五日内回复”这一自我救济措施,视为股东提出行使账簿查阅权诉讼主张的前置程序,而应当允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样,有利于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也有的地方审判机关正在谨慎地试行账簿保全措施。即当股东提出此类诉求后,不论目的是否正当,法院先行对有关账簿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账簿被转移、篡改或损毁。还有的主张,倘若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后仍未解疑释惑,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凭证。
诚然,上述这些探索对于股东及时行使账簿查阅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股东拿到账簿后能否以此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倘若股东拿到的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这一最终目的来说,查账也就无从谈起了。
例,某四位股东出资设立一家大型酒店,并推举其中一位股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实际控制人。一年后,其余股东发现公司生意红火却严重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遂提出查账要求。但未获实际控制人同意。他们便聘请律师按法定程序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可实际控制人遣散了员工(包括会计人员),把门一关,人也不见了踪影。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仍未拿到账簿。半年之后,经朋友调解,这些股东终于拿到了残缺不全和真假难辨的账簿。经审计发现,该公司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没有营业日报表,进销存与料工费每月结算一次;账簿反映营业收入的收缴无凭证手续、成本高、毛利率低,既不能排除营业收入遭截留的可能,也不能取得被截留多少、谁截留等证据。
综上所述,当前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不在立法层面,也不在司法层面,而在于公司自身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为此,应当将加强公司会计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为“会计规范化管理”)设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使公司会计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化要求,否则,实际控制人就应承担股东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
当然,这一义务是设定为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义务,还是体现在《公司法》中的法定义务?有待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还是法定义务更有效。
三、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股东账簿查阅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账簿管理;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账簿查阅权,同时该款还就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方式、条件、公司的审查期以及司法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公司法》的规定仅注重了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增设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却忽视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所应当负有的法定职责。实践证明,由于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使股东或查不到账,或拿到的是残缺不全、真假难辨的账簿,致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离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因此,为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阻碍
當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面临最大的阻碍,不是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而是股东账簿查阅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股东费尽周折拿到的往往不是客观、真实、全面的账簿,而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失去了应有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往往以股东不具有正当查阅目的为理由,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是,哪些查阅目的为正当目的,新《公司法》并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惯例,提出查询请求的股东多为不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弱势股东,股东需要查阅会计账簿一般都是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并且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已出现僵持或者股东对管理层明显表现出失去信心或不安。此时,即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实际控制人也往往会以《公司法》中“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询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的保护性条款作为挡箭牌,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二)司法救济程序漫长,会计账簿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目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的唯一司法救济途径。然而,按审判机关现行办案期限,简易程序需三个月,普通程序需六个月。仅就股东查阅账簿的目的、动机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这一点,双方可能有多个来回的争辩。因此,用足这些时间是常有的事。即使有少数案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结,也至少需要十天半月。目前,在没有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会计账簿往往处于实际控制人的掌控之下,在漫长的诉讼时效内,实际控制人要想转移、篡改或销毁账簿,也不是很难的事情。所以,当一纸判决下来后,或执行不了,或即使执行了,拿到的往往也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股东的财产利益还是难以维护。
(三)会计舞弊现象突出,账簿真假难辨,难以真正落实立法本意
账簿查阅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情况的有效监督,防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许多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所具有的控制权,使其往往能够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隐蔽的舞弊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而转嫁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或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公司采取种种措施剥夺或者限制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虽然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设立会计账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其中对于股东在账簿查阅权行使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对会计账簿管理究竟负有何种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将公司法中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细化的操作流程予以架空,从而达到阻挠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目的。如有的不允许股东复印账簿;有的利用股东会作出如下决定:股东要查阅账簿,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有的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等等。
二、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是真正落实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
如何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体现立法本意呢?针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障碍,目前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有的主张,《公司法》是实体法,不应将“股东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等待十五日内回复”这一自我救济措施,视为股东提出行使账簿查阅权诉讼主张的前置程序,而应当允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样,有利于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也有的地方审判机关正在谨慎地试行账簿保全措施。即当股东提出此类诉求后,不论目的是否正当,法院先行对有关账簿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账簿被转移、篡改或损毁。还有的主张,倘若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后仍未解疑释惑,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凭证。
诚然,上述这些探索对于股东及时行使账簿查阅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股东拿到账簿后能否以此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倘若股东拿到的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这一最终目的来说,查账也就无从谈起了。
例,某四位股东出资设立一家大型酒店,并推举其中一位股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实际控制人。一年后,其余股东发现公司生意红火却严重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遂提出查账要求。但未获实际控制人同意。他们便聘请律师按法定程序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可实际控制人遣散了员工(包括会计人员),把门一关,人也不见了踪影。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仍未拿到账簿。半年之后,经朋友调解,这些股东终于拿到了残缺不全和真假难辨的账簿。经审计发现,该公司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没有营业日报表,进销存与料工费每月结算一次;账簿反映营业收入的收缴无凭证手续、成本高、毛利率低,既不能排除营业收入遭截留的可能,也不能取得被截留多少、谁截留等证据。
综上所述,当前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不在立法层面,也不在司法层面,而在于公司自身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为此,应当将加强公司会计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为“会计规范化管理”)设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使公司会计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化要求,否则,实际控制人就应承担股东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
当然,这一义务是设定为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义务,还是体现在《公司法》中的法定义务?有待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还是法定义务更有效。
三、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