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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我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5天,职工工资不低于每月1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2008年2月,公司招聘了我们这批工人去新建的分厂工作。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资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