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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虽同为争议解决方式,但因管辖法律基础不同而裁判范围有别。司法管辖要宽泛得多。仲裁庭则必须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和仲裁请求范围内裁决,否则会因“超裁”而被撤销。有些“超裁”源于疏忽(如裁决数额高于当事人请求数额;当事人未请求但裁决支付利息等);有些当归认识范畴,其主导思想或许是,不要给当事人争议“留尾巴”。如此想法无可非议,但其前提是“必须在管辖和当事人请求范围内”。本文旨在对几种可能的“超裁”事项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