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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照《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的甲级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2014年3月18日,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2014年3月29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及程序达成共识。4月20日,召开“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投票并进行公证。4月21日,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4月22日,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试用期物业服务合同》,7月28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无奈之下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