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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自一九八○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一九八○年保费收入二百三十三万元,当年补偿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一九八二年吉林市及所辖五县普遍设立保险机构,人员增加,业务发展,到一八三年保费收入八百六十五万元,是一九八○年的三点七倍,当年补偿经济损失三百六十八万元,赔付率42.58%,一九八四年保险体制独立,领导加强,人员增多,服务扩大,年实现保费收入一千五百八十三万元,比一九八三年增长83%,为一九八○年的六点八倍,当年补偿经济损失六百八十八万元,赔付率43.46%,这不难看出,吉林市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