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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凡从事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对非经营性行为的活动则可使用收据.两者的使用范围虽不同,但都是企业的重要会计凭证.然而,由于有些企业对收据的性质认识不足,致使收据管理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些方面甚至还相当薄弱.(一)企业收据的印制和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因为收据与发票具有同样的性质,所以收据的印制权、出售权和监管权应届国家财税部门。然而,目前的状况却相当混乱:既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也有企业自行印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