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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政府批准了新的规定,对员工的录用确定了更严格的行政手续。其中包括录用时评估员工的举止及外表,借以评价其是否适合于他将被录用承担的工作。新规定可以保证弄清末被录用及尚处于谈话阶段的原因。这类原因中可能有:不整洁,在谈话中心情紧张或态度消极等,凡此种种均被解释为不利于求职者。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生效,并作为鼓励失业者积极求职的广泛计划的一个部分。规定的采用已在妥协的基础上征得工会和雇主的同意,但从总体上更多地反映了雇主的意愿。工会指责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侵犯失业者权利上,而不是创造新工作机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