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审判:萨达姆与米洛舍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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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形容为“世纪审判”的伊拉克特别法庭对萨达姆的审判活动已拉开了序幕。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中,人们常不由自主地将这一审判与同时进行的国际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联系起来。许多人有这样那样的疑问:为什么有着同样的前国家元首身份、所指控的罪名又有很多雷同、同样都是被以美国为首的外部力量赶下台的两个人,一个在国际法庭受审,一个却在国内法庭被指控呢?这种不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及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提交到国际法庭进行审判,而在什么情况下又会留在本国审判?
  
  国际审判和国内审判
  
  在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国内审判即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对违反本国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这种审判活动主要依据国内法进行,所管辖的法院及法官组成、所适用的法律、审判程序和审理期限、刑期和服刑地点等都依国内法而定。国内审判是国家司法主权的反映,依据的是国家主权及由此产生的属地管辖权。目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
  国际审判现有国际刑事审判形式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国际法、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到国际法庭进行审判。这种审判活动同样是在国家主权基础上产生的,是国家协议的结果,是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上的对一国国民的刑事管辖。当一个国家“不愿”(如国家不愿意自行审判)或“不能”(如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或审判机构)对某一个人进行审判时,该国则可能考虑将其提交给国际法庭进行审判。
  国内审判和国际审判是两个并存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两者没有谁先谁后、谁优谁劣的问题,只是有关国家依据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协议作出的不同选择而已。2001年4月,南联盟在贝尔格莱德逮捕了米洛舍维奇,6月,即将其移交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国家选择的结果;而2004年6月,伊拉克在美国匆忙的权力移交中接手萨达姆,并精心准备着对老萨的审判,同样也是国家选择的结果。只是在国家选择的表象里面,到底又有着怎样的利益权衡和取舍,就不是人人可知的了。
  
  萨达姆适用国际审判吗?
  
  目前,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有常设性法院和临时性法庭两种形式。从法律上讲,萨达姆的许多行为,如入侵科威特、屠杀库尔德人、滥杀无辜民众等,分别构成了侵略、战争、反人类、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因此是可以通过国际审判方式进行处罚的。但是,在程序和技术上,用国际审判方式处置老萨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难度一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萨达姆没有管辖权。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新成立的常设国际审判机构,专门受理各缔约国提交的涉及战争罪、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的刑事案件。该机构已于2002年正式开始运作,但目前还没有接手具体案件。约140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其中70多个国家已批准),但包括美国、伊拉克、以色列、中国等在内的七个国家在该条约通过时投了反对票。由于伊拉克、美国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萨达姆是不可能被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审判的。
  难度二临时性国际审判机构的设立程序严格、条件苛刻。既然萨达姆不可能被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那么在国际审判方面就只剩下一条路———成立临时性国际刑事法庭。从目前来看,合法的由联合国授权成立的临时性特别刑事法庭,如前南战犯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推进中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等,都是在联合国的积极参与下由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授权建立的。联合国介入地区事务的程度和安理会决议是设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必要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在伊拉克问题上都不具备。美国如果想推动设立国际法庭审判萨达姆,除了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来筹备法庭的各种事务外,还要说服联合国及安理会各理事国理解和支持审判萨达姆的工作,在安理会几个常任理事国对发动伊拉克战争还颇有微词的情况下,建立审判萨达姆的国际刑事法庭决非易事。
  相对于国际审判而言,将萨达姆交付国内审判就容易得多:建立国内特别法庭、完善所适用的法律、收集相关的证据……尽管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一切可尽在美国和伊拉克临时政府的掌控之中。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将萨达姆交给伊拉克当局,使得萨达姆的身份由国际法上的战俘变成了国内法上的犯罪嫌疑人,巧妙地绕开了萨达姆与伊拉克战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联系,从而使美国从将来可能面临的被动局面中得以脱身。
  
  难产的国际审判——米洛舍维奇的前车之鉴
  
  对米洛舍维奇的国际审判是通过联合国授权成立的前南特别法庭进行的。该临时性国际法庭于1993年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设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主要管辖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的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等。客观地说,前南法庭在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对多名不同身份的前南战犯进行了审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眼中,自2001年以来,这个法庭对“首犯”米洛舍维奇的审判却进展得缓慢而吃力,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
  审判过程断断续续,时常因各种原因而中断。例如,由于严格实行人道主义待遇等原因,国际法庭经常因米洛舍维奇的健康原因而宣布中止庭审;另外,法庭也多次由于证据因素而不得不推迟开庭。
  审判实际效果不好。米洛舍维奇在法庭上不仅反驳了一切针对他的指控,拒绝律师而自行辩护,还拒绝回答检方的过分提问。米洛舍维奇还要求相当数量的证人到庭接受对质,其中包括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英国首相布莱尔。据称,克林顿和布莱尔是很多重大政治细节的知情人,属关键证人,米洛舍维奇当政期间曾同他们进行过密切的政治交往。米洛舍维奇的这些要求合理合法,却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制造了不小的麻烦。自开审以来,国际法庭无疑成了米洛舍维奇另一个出尽风头的场所,他不断成为各种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而法院的工作却一次次陷入了被动。
  国际舆论束缚了西方国家的手脚。由于米洛舍维奇是个世界上第一个经选举产生并被押解到国际法庭受审的前国家领导人,对他的审判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大媒体、国际人权组织、非政府机构和民间社团,包括米洛舍维奇的支持者等各种力量蜂拥而至,无形中使国际法庭的审判不得不暴露于国际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下,从而束缚了美、英等国左右国际法庭的手脚。
  与米洛舍维奇的顽固不化和老谋深算相比,萨达姆显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一块更难啃的骨头。有了这前车之鉴,美国断不会贸然将老萨推到国际审判的舞台。万一老萨再抖落出两伊战争中的什么内幕来,美国又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吗?
  由此可见,将萨达姆控制在伊拉克国内进行审判无疑是一条既方便又经济、既体面又堂皇、既满足了伊拉克临时政府需要又符合美国战略利益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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