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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工程由乙建筑公司承包,乙建筑公司将室内粉刷工程转包给包工头王某,王某招用朱某等十几个农民工承担该工程。2011年3月,工程完工后,陈某租了该写字楼的第3层,并签订了租赁协议。陈某委托乙建筑公司为其装修办公室,乙建筑公司仍派包工头王某及其招用的朱某等十几个农民工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