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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119号),大学生正式被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从此,无论是公办大学生还是民办大学生,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平地享受政府补助和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疾病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了分担,同时也宣告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终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