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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参加过一个纪实型侦破电视剧的创作,发现创作此类剧有一个出自公安部门的不成文的规定:不得表现具体的侦破手段,为的是防止罪犯观摩之后,发现反侦破的门道,处处设防,造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后果,将越来越难对付。但悖论在于:罪犯是怎样被找出来的,恰恰是侦破剧的“看点”,不得不设法绕着看点拍,难免不令创作者和观众“郁闷”,并且心里嘀咕:这些侦破方法真的能长期瞒得住奸诈的罪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