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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上通常认为,非违约方确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若其选择继续履行,则非违约方确认了合同。确认合同行为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必须以作为的方式明确地作出。选择确认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所有的义务都仍然存在,非违约方选择确认合同之后,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需承担一些风险,而选择确认合同的权利常常受到一些限制。该项制度对完善我国违约制度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