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提要]本文通过对江西省鄱阳县、修水县、泰和县、武宁县等县市涉农补贴的相关部门和农户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现行农业补贴政策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显现出积极作用,赢得了农民的广泛拥护。但是,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补贴力度偏小,补贴对象不明确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政策效应;对策
[作者简介]吴春雅(1981-),女,江西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助教;樊平(1973-),女,江西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艾勇波,男,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在读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46)
一、农业补贴政策在江西省实施情况的总体分析
2007年江西省在巩固惠农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扩大扶持的范围。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投入达13.7亿元,比上年增加4.1亿元,增长43.2%,其中直接用于生产性的投入资金为6.3亿元,同比增加1亿元,增长18.9%。粮食补贴额度与往年相同。早、中、晚良种补贴分别为10元/亩、15元/亩、7元/亩,直补均为11.8元/亩。水稻直补资金6.09亿元;水稻良种补贴达4.4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1.02亿元,比上年增加7200万元,补贴范围扩大至全省所有县市,单机补贴额也从上年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一)粮食直补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在上半年已下拨粮食补贴6.7亿元的基础上,7月份又作出拨付12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财政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发挥了较大的政策效应。一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粮食直补资金直接表现为农民的增收。二是促进了粮食持续增产。在粮食直补政策的牵动下,抢农时、上标准、用科技、增投入成为江西省农业生产的突出特点。2007全省早稻实际种植面积2120万亩,超过计划目标20万亩,比上年增加2.65万亩,增幅1.3%。早稻总产达770.9万吨,较上年增17.4万吨,增幅2.3%。三是促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直补对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形成了倒逼机制,粮食企业通过转换机制、减员增效、科学管理、增强活力,拓展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继续巩固和发挥其在粮食购销体制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良种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全省发放良种补贴4.46亿元。良种补贴政策的继续实施,对鼓励农民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粮食产量起到了重要的政策引导作用。一是降低了粮食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二是加大了全省优质良种推广力度,扩大了种植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全省主推30个优良品种,实现良种更换率达20%。主推品种达3920万亩,占水稻面积的80%。推广绿色大米面积300万亩。水稻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三是以良种推广补贴为手段,将良种和良法配套技术等进行了推广普及。良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延伸至优质粮食产业的各个环节,提高了粮食生产过程的科技含量。
(三)农机补贴政策效应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及其补贴力度的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仍然高涨,农机市场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度”。2007年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18261台,受益农户数107.1万户,直接受益1.93万户,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大提高。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下,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示范普及步伐加快,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农民节本增收。同时,进一步拉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繁荣。农机购置补贴补的是农机具,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市场对农业机械的有效需求。
(四)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省在上年4.75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16亿元,共下拨了9.91亿元早中晚稻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对粮农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进行补贴。由于2007年农资价格涨幅小于上年,农资直补贴标准的增加,降低了粮食生产的成本,这间接转化为农民的增收。
二、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江西省粮食主产县266位中小规模种粮农户、120位种粮大户的问卷调查,对鄱阳县、修水县、泰和县、武宁县等县农业局进行了函调,以及与南昌县、奉新县、高安市等县(市)农业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座谈,了解到尽管农业补贴政策的设计、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力度仍然偏小,农户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
虽然2007年的粮价高,江西多数县每百斤稻谷,早稻可以卖到85元左右,中晚稻可以卖到90元以上,而农资涨幅不大,多数农户每亩种粮纯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可以达到400元至500元,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每亩总计,种植双季稻计补贴接近80元,单季稻接近60元,但种植经济作物,一般是种粮收入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务工收入较高,每天50~80元,每亩补贴只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相对于种植经济作物或务工收入,种粮效益还是偏低,对一般农户来说,补贴对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但种粮大户仍然渴望得到农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不够明确,补贴政策的增粮效应弱化
一是按照计税面积补贴,等于低产田与常产田、高产田同样得到补贴,不能体现粮食质量、粮食产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滨湖地区税外面积(例如南昌县有20%的税外面积)得不到补贴,不利于耕地利用,也有失公平。二是良种补贴没有真正的按照良种种类进行补贴,而是按照计税面积进行补贴,使良种补贴的对象为全体农民,实际上是一种普惠制补贴,不利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三是种粮大户的粮食补贴得不到兑现。
(三)道德风险存在,增粮增收的双重目标难以兼顾
直接补贴政策中的道德风险,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农户或实施机构行为上的机会主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选择了按计税面积为补贴单位标准后,农户的机会主义表现在农户在获得补贴后,农户并没有按计税面积种植粮食。实施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发放补贴的机构并没有严格核实农户的种植面积。其结果是粮食补贴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绿箱”政策补贴不够,农业补贴配套措施缺乏
近几年来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取得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良好政策效应,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而言,与WTO要求相比,与农民的政策需求相比,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仅存在上述所指出的补贴力度小、补贴成本 高、补贴对象不合理、补贴方法不科学、实施成本高、补贴政策效应低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绿箱政策补贴不够,缺乏配套措施的问题。
三、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构建以粮食补贴为重点的农业补贴机制
1.设立并逐步提高国家粮食补贴的基础标准。粮食补贴基础标准的具体依据、标准和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让种粮农民对粮食补贴有合理的预期,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各地区基于拉平种粮收益与务工收入、种植经济作物收益差距的考虑,可以根据财力状况,核定追加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2.强化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补贴政策强度。虽然近几年来,中央加大了对促进主产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向主产区倾斜,其中对主产区的粮食直接补贴金额达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一半以上。但是,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贡献相比。特别是处于中部地区的粮食主产省因自身财力不足,仍存在补贴资金总量偏少的问题。为此,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粮食补贴的比例应进一步提高,并建议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面负责,对于各省追加的部分,由各省财政负责。
3.构建对种粮大户的补贴机制。人均耕地少,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粮食生产面对的基本形势,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在中长期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要建立国内粮食供给水平的调节机制,必须大力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促进粮食生产专业化的发展,扶持和发展一批粮食生产大户。建议国家新增的粮食补贴部分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实施以按播种面积或出售商品数量进行奖励的政策,构建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加奖励的机制。
4.改进补贴方式,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当前“一刀切”和“普降细雨”式的补贴方式已不能很好地调动大户的生产积极性,可实行差别补贴和累进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政策对粮食竞争力的效率。
(二)充分运用WTO绿箱政策,构建农村公共品补贴政策体系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府充当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提高农业的抗逆性,才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持易受灾害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的稳定。此外,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但能够降低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从而间接降低实现规模经济对农业生产规模的要求,而且,作为非直接农业补贴,较少受到WTO有关规则的限制,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时起,依照本法登记,便可取得法人资格。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农业的矛盾,在发展之初,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3.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转业补贴。近年来,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重视,先后实施了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等。但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必须把农民教育和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农民职业教育和转移培训的投入和补贴力度。
4.实施农业保险补贴。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可喜的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下旬由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首度安排约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采取“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原则,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六个省区试点。鉴于调查中种粮大户对农业保险意愿较强,建议在粮食主产区尽快推开。
5.加强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投入甚少,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启动了生态示范县、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草原保护和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项目。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投人受政策性影响大。因此,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应列入政府预算,并作为一个长期的政策稳定下来。
(三)营造良好的农业补贴制度环境,构建农业补贴的实施机制
1.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三农”的资金投入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金融资金的投入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应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利用财政贴息发展政策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拓展“三农”资金来源。运用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让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获得的回报不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带动社会资金不断流入农业。
2.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我国小农生产和粮食市场化程度低,因此,在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中,不能简单地把保护价收购改成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应继续完善这一政策,适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保证粮农一定的盈利水平。
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强调实施农业补贴扶持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及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4.强化技术和信贷服务。在农业规模生产发展的过程中,技术服务和信贷服务是最需要的。在技术服务方面,可通过送科技下乡、农技推广服务等渠道,建立健全对农户的日常技能培训制度,强化生产技术、农机使用技术、病虫防治技术和植保技术等技能培训,提高粮食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强化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培训,提高农户的田间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在信贷服务方面,拓宽农户尤其是大户的筹资渠道,鼓励信用社优先考虑大户贷款,并在贷款金额、利息、偿还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信用好、经营能力强的大户灵活贷款。
5.加强农业补贴立法。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补贴都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反观我国,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农业补贴主要依靠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因而补贴依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执行中也缺少明确的法律监督。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农业法》基础上,制定有关农业补贴法律,使农业补贴走上法制轨道。
[责任编辑:李丽娜]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政策效应;对策
[作者简介]吴春雅(1981-),女,江西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助教;樊平(1973-),女,江西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艾勇波,男,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在读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46)
一、农业补贴政策在江西省实施情况的总体分析
2007年江西省在巩固惠农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扩大扶持的范围。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投入达13.7亿元,比上年增加4.1亿元,增长43.2%,其中直接用于生产性的投入资金为6.3亿元,同比增加1亿元,增长18.9%。粮食补贴额度与往年相同。早、中、晚良种补贴分别为10元/亩、15元/亩、7元/亩,直补均为11.8元/亩。水稻直补资金6.09亿元;水稻良种补贴达4.4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1.02亿元,比上年增加7200万元,补贴范围扩大至全省所有县市,单机补贴额也从上年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一)粮食直补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在上半年已下拨粮食补贴6.7亿元的基础上,7月份又作出拨付12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财政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发挥了较大的政策效应。一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粮食直补资金直接表现为农民的增收。二是促进了粮食持续增产。在粮食直补政策的牵动下,抢农时、上标准、用科技、增投入成为江西省农业生产的突出特点。2007全省早稻实际种植面积2120万亩,超过计划目标20万亩,比上年增加2.65万亩,增幅1.3%。早稻总产达770.9万吨,较上年增17.4万吨,增幅2.3%。三是促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直补对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形成了倒逼机制,粮食企业通过转换机制、减员增效、科学管理、增强活力,拓展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继续巩固和发挥其在粮食购销体制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良种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全省发放良种补贴4.46亿元。良种补贴政策的继续实施,对鼓励农民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粮食产量起到了重要的政策引导作用。一是降低了粮食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二是加大了全省优质良种推广力度,扩大了种植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全省主推30个优良品种,实现良种更换率达20%。主推品种达3920万亩,占水稻面积的80%。推广绿色大米面积300万亩。水稻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三是以良种推广补贴为手段,将良种和良法配套技术等进行了推广普及。良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延伸至优质粮食产业的各个环节,提高了粮食生产过程的科技含量。
(三)农机补贴政策效应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及其补贴力度的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仍然高涨,农机市场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度”。2007年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18261台,受益农户数107.1万户,直接受益1.93万户,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大提高。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下,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示范普及步伐加快,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农民节本增收。同时,进一步拉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繁荣。农机购置补贴补的是农机具,直接拉动了农村消费市场对农业机械的有效需求。
(四)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效应
2007年江西省在上年4.75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16亿元,共下拨了9.91亿元早中晚稻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对粮农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进行补贴。由于2007年农资价格涨幅小于上年,农资直补贴标准的增加,降低了粮食生产的成本,这间接转化为农民的增收。
二、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江西省粮食主产县266位中小规模种粮农户、120位种粮大户的问卷调查,对鄱阳县、修水县、泰和县、武宁县等县农业局进行了函调,以及与南昌县、奉新县、高安市等县(市)农业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座谈,了解到尽管农业补贴政策的设计、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力度仍然偏小,农户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
虽然2007年的粮价高,江西多数县每百斤稻谷,早稻可以卖到85元左右,中晚稻可以卖到90元以上,而农资涨幅不大,多数农户每亩种粮纯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可以达到400元至500元,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每亩总计,种植双季稻计补贴接近80元,单季稻接近60元,但种植经济作物,一般是种粮收入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务工收入较高,每天50~80元,每亩补贴只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相对于种植经济作物或务工收入,种粮效益还是偏低,对一般农户来说,补贴对种粮的激励作用弱化,但种粮大户仍然渴望得到农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不够明确,补贴政策的增粮效应弱化
一是按照计税面积补贴,等于低产田与常产田、高产田同样得到补贴,不能体现粮食质量、粮食产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滨湖地区税外面积(例如南昌县有20%的税外面积)得不到补贴,不利于耕地利用,也有失公平。二是良种补贴没有真正的按照良种种类进行补贴,而是按照计税面积进行补贴,使良种补贴的对象为全体农民,实际上是一种普惠制补贴,不利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三是种粮大户的粮食补贴得不到兑现。
(三)道德风险存在,增粮增收的双重目标难以兼顾
直接补贴政策中的道德风险,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农户或实施机构行为上的机会主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选择了按计税面积为补贴单位标准后,农户的机会主义表现在农户在获得补贴后,农户并没有按计税面积种植粮食。实施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发放补贴的机构并没有严格核实农户的种植面积。其结果是粮食补贴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绿箱”政策补贴不够,农业补贴配套措施缺乏
近几年来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取得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良好政策效应,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而言,与WTO要求相比,与农民的政策需求相比,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仅存在上述所指出的补贴力度小、补贴成本 高、补贴对象不合理、补贴方法不科学、实施成本高、补贴政策效应低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绿箱政策补贴不够,缺乏配套措施的问题。
三、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构建以粮食补贴为重点的农业补贴机制
1.设立并逐步提高国家粮食补贴的基础标准。粮食补贴基础标准的具体依据、标准和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让种粮农民对粮食补贴有合理的预期,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各地区基于拉平种粮收益与务工收入、种植经济作物收益差距的考虑,可以根据财力状况,核定追加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2.强化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补贴政策强度。虽然近几年来,中央加大了对促进主产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向主产区倾斜,其中对主产区的粮食直接补贴金额达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一半以上。但是,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贡献相比。特别是处于中部地区的粮食主产省因自身财力不足,仍存在补贴资金总量偏少的问题。为此,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粮食补贴的比例应进一步提高,并建议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面负责,对于各省追加的部分,由各省财政负责。
3.构建对种粮大户的补贴机制。人均耕地少,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粮食生产面对的基本形势,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在中长期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要建立国内粮食供给水平的调节机制,必须大力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促进粮食生产专业化的发展,扶持和发展一批粮食生产大户。建议国家新增的粮食补贴部分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实施以按播种面积或出售商品数量进行奖励的政策,构建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加奖励的机制。
4.改进补贴方式,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当前“一刀切”和“普降细雨”式的补贴方式已不能很好地调动大户的生产积极性,可实行差别补贴和累进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政策对粮食竞争力的效率。
(二)充分运用WTO绿箱政策,构建农村公共品补贴政策体系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府充当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提高农业的抗逆性,才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持易受灾害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的稳定。此外,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但能够降低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从而间接降低实现规模经济对农业生产规模的要求,而且,作为非直接农业补贴,较少受到WTO有关规则的限制,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时起,依照本法登记,便可取得法人资格。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农业的矛盾,在发展之初,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3.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转业补贴。近年来,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重视,先后实施了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等。但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必须把农民教育和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农民职业教育和转移培训的投入和补贴力度。
4.实施农业保险补贴。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可喜的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下旬由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首度安排约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采取“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原则,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六个省区试点。鉴于调查中种粮大户对农业保险意愿较强,建议在粮食主产区尽快推开。
5.加强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投入甚少,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启动了生态示范县、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草原保护和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项目。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投人受政策性影响大。因此,农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补贴应列入政府预算,并作为一个长期的政策稳定下来。
(三)营造良好的农业补贴制度环境,构建农业补贴的实施机制
1.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三农”的资金投入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金融资金的投入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应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利用财政贴息发展政策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拓展“三农”资金来源。运用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让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获得的回报不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带动社会资金不断流入农业。
2.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我国小农生产和粮食市场化程度低,因此,在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中,不能简单地把保护价收购改成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应继续完善这一政策,适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保证粮农一定的盈利水平。
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强调实施农业补贴扶持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及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4.强化技术和信贷服务。在农业规模生产发展的过程中,技术服务和信贷服务是最需要的。在技术服务方面,可通过送科技下乡、农技推广服务等渠道,建立健全对农户的日常技能培训制度,强化生产技术、农机使用技术、病虫防治技术和植保技术等技能培训,提高粮食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强化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培训,提高农户的田间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在信贷服务方面,拓宽农户尤其是大户的筹资渠道,鼓励信用社优先考虑大户贷款,并在贷款金额、利息、偿还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信用好、经营能力强的大户灵活贷款。
5.加强农业补贴立法。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补贴都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反观我国,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农业补贴主要依靠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因而补贴依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执行中也缺少明确的法律监督。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农业法》基础上,制定有关农业补贴法律,使农业补贴走上法制轨道。
[责任编辑:李丽娜]